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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河川法中的居民参与

  《河川法》的立法目的,在1997年该法修订时有了重大发展,相比1896年及1964年的《河川法》,可谓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根据1997年《河川法》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了防止河川发生洪水和高海潮等灾害,合理地利用河川,使河水保持正常的功能,以及整备与保全河川环境,对河川进行综合管理,从而达到有助于国土的保持与开发、保护公众安全、提高公众社会福利之目的,特制定本法”[6]。
  
  可见,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利水,力图在环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致力于良好的河川管理[7],强调反映地区意见,并导入河川整备计划制度,形成了治水、利水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综合型河川整备。《河川法》 目的范围的扩大,也拓展了居民参与的目的及所涉及的领域。
  
  (二)河川整备基本方针、计划
  
  河川整备基本方针、计划,这是1997年《河川法》较以前的一个显著变革。1997年以前的旧《河川法》规定了关于河川整备的工程施工基本计划,而在修改后的新《河川法》中,将河川整备作为基本方针,从而制定河川整备计划。
  
  上述内容体现在1997年《河川法》第16条,其中特别规定了居民参与的有关内容,具体如下:
  
  第16条:(1)河川管理者须制订关于管理河川以及计划高水位流量、河川工程及河川维持的河川整备基本方针。
  
  (2)河川整备基本方针必须考虑水害发生状况、水资源利用及开发的现状以及河川的环境状况,并且,与国土形成计划和环境基本方针相协调。根据政令规定,确保不同水系之间河流的综合管理。
  
  (3)国土交通大臣在制定河川整备基本方针之时,必须听取社会资本整备审议会的意见。
  
  (4)都道府县的知事在制定河川整备基本方针之时,在该知事管辖的都道府县范围内,设有河川审议会的,都必须先听取该都道府县河川审议会的意见。
  
  (5)河川管理者在制定河川整备基本方针后,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6)前三项的规定,准用于河川整备基本方针的变更。
  
  第16条之二:(1)河川管理者根据河川整备基本方针在有计划的实施和准备之时,须制订该河川的整备计划。
  
  (2)河川整备计划不得与河川整备基本方针相抵触,且与该河川范围内的公害防治计划相协调。根据政令规定,确保不同水系之间河流的综合管理。在此情况下,河川管理者须特别考虑降水量、地形、地质等其他因素,尤其是在洪水多发地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轻灾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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