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1997年的《河川法》修正主要涉及了河川整备中居民参与的有关问题。究其背景,正是以长良川河口堰问题为代表所存在的大坝建设、河口堰建设、宍道湖·中海的淡水化事业(中海的土地复垦问题)等与水相关的环境问题以及信息公开、居民意见反映的问题。
长良川河口堰的建设规划是以利水为目的的,具体而言,是为了解决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所带来的城市用水大幅增加的问题。但是,在开建之前,其利水目的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治水目的。同时,由于其可能产生妨害鲇鱼和五月鳟的回游等河川环境恶化问题,因此,引起了对其建设必要性的质疑。尽管如此,还是在1988年开始施工建设。由于其无视自然保护的必要性及居民意见,从而引发了全国性的反对河口堰建设的运动。甚至有海外的反对声音出现。导致了日本国内环境问题中最大规模的讨论。
但是,该河口堰于1995年3月建成,并于1995年7月开始使用。在使用之前,当时的建设省召开了一次“圆桌会议”,但最终还是置反对派的意见于不顾。
1995年3月30日,河川审议会做出了“关于今后河川环境的情况说明”的答复,指出在河川行政中有必要确保生物多样的生存繁衍环境、确保健全的水循环系统、重新建构河川和地方的关系。因此,在河川是属于当地居民的共有财产的认识下,河川审议会提出应设置河川环境流域协议会等,听取全流域居民和地方公共团体的意见。
1996年6月,河川审议会做出了“在21世纪社会展望下关于今后河川整备的基本方向”的答复。主要针对治水问题指出不仅要进行河川堤防整备,而且要进行储水池整备,制定包括防洪的综合治水对策。为此,提出了明确河川管理者与地方公共团体、相关部门、地方居民的责任分担和加强相互合作的必要性。
进而,同年12月4日,河川审议会做出了“在社会经济变化条件下关于今后河川制度的情况说明”的答复。针对《河川法》的修订,指出加强河川管理者与地方合作,推进治水·利水·环境的综合河川整备的必要性。同时,在具体河川整备中,让地方参与整备计划的制定,引进反映地方公共团体和居民意见的制度。
1997年6月,经过上述历程,《河川法》进行了修订,将居民参与和听取居民意见作为河川整备的必要前提[5]。
三、1997年《河川法》修订的相关内容
(一)《河川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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