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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的实施机制

  

  法的实施机制的构成及其变迁


  

  历史地看,法治化是一个通过不断积累理性来优化制度安排的过程,伴随着法的进化,对实体理性与程序理性的要求与满足程度也相应提高。与之相适应,法的实施机制本身也会发生变化,这在适用的先后排序与权重分配上都会得到体现。在从压制型法向自治型法、再向回应型法的进化过程中,①自愿遵从所占的比重从最低上升到最高;国家强制服从的比重从最高降至最低;习惯性服从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而社会强制服从的比重因为社会自治的扩张而缓慢上升。就其总体而言,在压制型法中,这四种实施方式的排序是国家强制服从、习惯性服从、社会强制服从与自愿遵从,而在回应型法中,这种排序改变为自愿遵从、社会强制服从、习惯性服从与国家强制服从。法的实施机制从压制型法发展到回应型法所发生的这种深刻变化,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而言,标明了国家对公众守法自觉性的渴望程度和自信程度提高;作为一种实践状况,则表明了法治化的社会效果的显著提升,守法不再是一种负担,而是为了推动社会发展与改善自身自由状况所必须承担的一种责任,一种普遍的、高尚的社会责任。


【作者简介】

宋功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研究员,现任教于国家行政学院。


【注释】
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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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nsylvania Pr嘲,1971,P.32.
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9.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5—16.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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