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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的实施机制

  

  如果人们往往不假思索地习惯性地选择服从法规范或者具体的法律规定,那就不需要行政机关和法院采取强制方式实施法律,法的实施的成本较低,法的引导、示范和教育功能比较突出。


  

  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如果习惯性服从居于主导性地位,那么一个社会固然富有秩序,但法制生活的波澜不惊却未必就是一种理性选择,相反,习惯性服从往往不利于法律的理性成长,因为习惯性服从会削弱理性反思的激励,弱化制度变革的动力,助长法制建设中的搭便车现象,公众安于现状,针对制度创新的普遍“失语”,就容易使得法律束缚而非促成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此外,与对法的理性反思几乎没有关系的习惯性服从还隐藏着一种风险,即习惯性服从容易在“法不责众”和“破窗效应”的作用下,变成一种习惯性不服从,形成一种集体违法现象,使得法律规定形同具文。


  

  法的实施机制之三:社会强制服从


  

  庞德说过:“我将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3]张文显认为:“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4]人们之所以选择服从法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赢得尊严,希望能够体面地活着,避免因“不好”的违法行为而遭到社会谴责,被社会(共同体)所唾弃或者抛弃,进而致其权益受损。


  

  凯尔森认为,个人的社会行为始终是由一种价值判断伴随着的,即由符合秩序的行为是“好的”,而违反秩序的行为是“坏的”这种观念伴随着的。因此,符合秩序通常就同人们共同的赞许联在一起,不符合秩序就同人们的反对联在一起。集团对个人行为符合或违反秩序的这种反应的效果,就成为秩序的认可或制裁的效果。”[6]社会学研究表明,规则背后的社会压力的大小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坏消息”传播的速度与范围,以及人们对违背规则的“坏行为”作出的反应强度。在现代社会中,规则的社会压力有增无减,它不仅在小范围的“熟人社会”中一如既往地起作用,而且借助更大范围和更快速度的网络传播而变得更有份量。从社会压力的角度解释规则及其实施现象,这从来就是不同法学流派的共同选择,特别是在历史法学派那里,规则背后的社会压力得到更多的强调。有些学者,甚至将规则背后的社会压力当作一种衡量它是否属于义务规则的一个主要标准。例如,在哈特看来:“当对服从的普遍要求是坚定的,且对越轨或扬言越轨的人施加的压力是强大时,此时,规则就被认为或说成是设定义务的。??对规则背后社会压力的重要性和严厉性的坚定态度是确定它们是否被认为引起义务的主要因素。”怕1社会强制力不仅是心理的,还是物理意义上的,作为一种与国家强制力并行不悖的公共强制力,它在强制人们服从法律规则方面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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