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法官们会说,他们是在探寻国会的意图,然而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他们不是这样做的。法官们是在发问国会所使用的词句具有什么意图,而不是在问国会在使用这些词句时国会具有的意图。这实在是非常的逐词逐句工作。如同一位伟大的法官说的那样:“解释的最终任务仍然是,如同始终处于的那样,去确定什么是起草人已说的话,而不是去确定起草人想要说的话。”另一位重要的法官观察到:“如果制定法使用的语言是平直的,且只能被理解为一个含义,对立法机关所具有的含义和意图的理解就必须是按照其采用的平直表述的方式加以理解,法律制定中使用的清晰术语无论是什么都必须得到执行,尽管也许会产生出荒诞或是恶作剧似的结果”“眼下流行的时髦是谈论对制定法进行目的解释,但是作为司法系统解释国会立法的一项任务之一,这点至十七世纪以来就得到了承认,寻求按照‘制定时的意图’解释它。如果情况属于是法律本该可起草的更好或是法律的修正案能产生较少的异端情况,那么法院就不能够去改正瑕疵,这必须交由立法机构完成。”
当然文意解释的方法可以从两边着手,法官有避免发生无意促成的不公正事件发生,如同我们在市政当局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拆除原告房屋的案件中看到的那样。如同曾说过的,“对制定法的措辞与语句的适用要按照其自然和普通的含义,不要添加也不要缩减,除非这样做意味着产生不正义、荒诞、异端或是矛盾抵触,在这些情况下,可以修改其自然和普通的含义由此可以绕开不正义之类但仅以此目的为限不可更远”。
文意解释
我举个例子吧,由于有太多的罪犯使用“弹簧刀”,于是国会试图去阻止弹簧刀的流散。于是国会认为“出售出租或是允诺销售或是允诺出租”弹簧刀即是一种犯罪。有一名开店的被告人在其店内的橱窗里放了一把弹簧刀并摆放了一个牌子上写着“弹出式刀具4/-”,每个人都会说,被告人这是在做出售的要约,因此是具有此项犯罪的罪过的,于是毫不稀奇的,警方以犯有“提供弹簧刀出售要约”行为的罪名指控被告人。法院认为被告人无罪。法院认为,在英国法中,店主在橱窗内放置物品并附上价格并不是在提供出售该商品的要约,而是认为这样做仅仅是在邀请人们进入店内提供要约来购买这件物品(而对顾客的要约店主完全是可以拒绝的)。这听上去似乎是有点过于技术化。尤其国会明显是希望防止店主去引诱过路人去装备这些攻击性武器的。而将这类物品用这种诱惑式的陈列展示在商店的橱窗内恰恰正是国会所意图防止出现的典范式情形。然而法院却使得国会如此显而易见的意图落空,法院说:国会使用的字句并没有涵盖本案中出现在法院面前的场景。在我们对法院做出不当的批评之前,请注意两个不错的结果:被指控的人被认为没有罪过,其次,国会重新起草了制定法将犯罪罪行的表述改为:犯此罪的人“以出售或是出租的目的占有弹簧刀”。
法院使得国会在决定究竟想要什么时思考更为深入,使国会对其希望归入犯罪的特定行为的种类寻找出具有最大公约特征的要件。太过通常的情形是,国会开列出巨细无遗的长串的列单将其希望防止发生的行为一一列举指明。如果他们信任法官的话,使用一般化的术语涵盖所有的特定场景(可能还更多)不但更为便宜而且行文也可短些。还要注意到,要是国会发现法院使得其立法意图落空的话,国会会做出很快速的反应。每一次国会例会中都有推翻(reverse)法院的司法判决的法律制定活动,那些阐释较早先的制定法的判决尤其会被推翻。
也许你会想商店主人不应当不受追究,那接下来这人又当如何呢?他和一群人到城市中较为贫穷的地区提供那里的孩子吸引他们同时又较为便宜的玩具,并换回旧衣服。当然孩子们打开了母亲的衣橱柜拿出了最好的袍子、服饰作为获得玩具的交换品。国会试图通过将其规定为一种轻罪的办法来制止这种行为,法律规定回收挂毯的人如果向不满十四岁的孩子提供任何物品(article)将被认为实施一种轻罪。而本案的被告人心智聪敏。他用装着金鱼的碗对孩子们说,“去拿装水的塑料袋来,我就把小金鱼儿给你”,孩子们当然是欢欢喜喜地照着做了。这人受到了追诉,而法院认为被告人无罪,因为法院认为被告人提供给孩子们的是与水相分离的金鱼,金鱼与水分离后就不属于物品(article),因为物品(article)只能用来指无生命的东西。
你也许认为讨论脱离了水的金鱼是不是“物品”是浪费人们的智力,但是这种讨论对于确定成文法中规定的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拿最近那个话题来说,比如讨论那些受深静脉血栓症(Deep Vein Thrombosis)折磨被迫无必要地在飞机上多花时间长途旅行受到痛苦的旅客遭受的是否属于《华沙公约》所称的“事故”。
为试图避免出现误解,英国的法律起草人通常会刻意或无意地在制定法中包括入一个“定义条款”目的是帮助读者解读正文中使用的词句。“弹簧刀”被界定为:任何以手力施加安置于或附着于刀具握手的按钮、弹簧或其它装置压力,使锋刃自动打开的大,有时被认为是“弹簧刀”。后面的演讲中我们还会碰到制定法对“家畜”的定义。
国会的会议程序
有这样一条规则说得很清楚、很明确,那就是:各法院并不真正在意议会的真实意图。这条规则就是:任何在国会上讲过的评估衡量法案的话都不得在法院中提及。这里没有机会求助国际上的法律人士所称的“预备性工作成果”(travaux preparatoires),而在一九九三年的Pepper v. Hart案中这条根深蒂固的规则被推翻了。上议院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作为我们的最高法官不但在国会中听席同时也是内阁成员(这是对“权力分立”的抽象原则的堂皇背离)而他也是唯一一位投票反对的法官。千真万确,只有在出现法院对于需要回答的文字,一致地认为其“含糊不清”的时候,法院才能去参阅国会的辩论情况,但即使是这样对于法院而言这样做也总是很有帮助。沃尔科勋爵只在今年这样说道:“你们,各位上议院的勋爵法官们,你们一直被要求考虑数量庞大的议会材料,我理解你们不情愿,而且我同你们一样不愿意扩展在Pepper v. Hart中设立的清晰参考标准,首要条件是立法的晦涩含混,次要条件是大臣为推广这项法律议案所作的陈述,这两项标准都得到了满足。但是我对于第三项条件存有疑问,即所依赖的陈述必须是清晰的;因为我所知的唯一接近这些标准的部长声明是由上议院议长在一九七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所做的,对我而言,这个声明,尽管我对其充满敬意,但我还是认为它带有误解的。”另一位法官,在被一位法律官员问及对一部法律议案的声明有何看法时说道:“鉴于这就好像是凌晨三点时被人提问而随口做出的回答,我怀疑对这种声明究竟应该给出多少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