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国法的渊源

  
  所以说制定法在英格兰的意义十分重要。我们把合同法和侵权法看作是法官创制的法律。但是,比方说任何涉及买卖或是货物运送或是海上保险或是合伙的案件都要依赖于制定法,在侵权法中每一个涉及至少一方对人身伤害负有责任的案件、每一个涉及致人死亡人身伤害案件、每一个发生在他人地产上的人身伤害案件以及大多数雇员在雇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案件,所有这些都需要转求制定法以及对制定法的解释。不需要涉及对制定法的解释的案件确实是少而又少。

  
  因为我们没有宪法,国会可以通过任何他们想通过的法律,而法院必须适用这些法律。不存在更高级别的法律来衡量这些法律的法律效力(合法性 validity)。这种情况就对法官回应制定法的方式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效应:如果法官很不喜欢某部由立法活动产生的法律在表面上的效果或甚至是明显的效果,他们就不得不胡乱阐述错误解释它,因为他们无权公开地做到使这部法律无效;法官对合同免责条款就是这样做的,并且直到立法授权法官在制定法条款非常不合情理时可以令其无效为止,法官都是这样做的。对待制定法情况就是这样的,现在法院有时候就能够做到令其无效。

  
  但是还有一处不同之处,在拥有宪法的国家里,最新的一部宪法会废止先前的,而民法典总是产生出由于遵照其前例而裁判出的过时古旧货色。在英格兰,情形是另一种样貌,总会有其他的法律在背景中等候,那就是普通法。因此如果法院裁定不适用制定法那并不是说没有可适用的法律,普通法会应声步入、填补空白;换而言之,制定法被修正、被改变或是与法官创制的普通法抵触时,法官对这些制定法存有先天的厌恶倾向并尽可能最低限度将其适用。

  
  因为国会权力无所不在的强大,法院有权要求国会使用最清晰的方式表达重要事项尤其是涉及到公民权利的事项。让我来举两个例子。在十九世纪某个时期,有认为私人产权被过分高估,政府部门的权力有了一个急速的增长。有一部制定法要求如果要在万兹沃斯(Wandsworth)和伦敦(London)两地修造建筑物的话就必须通知地方当局,法律同时授权当地议会有权拆除未向议会通知就修造的建筑物。库珀先生未告知议会就建造了一座建筑物,议会得知后未通知库珀先生就拆毁了这件建筑。库珀先生起诉议会拆毁建筑的行为,议会在答辩中称他们拥有制定法上规定的这样行为的权力,并依此拆毁了库珀的建筑。库珀声称,“你们在要拆毁建筑之前应当先告知我你们要这样做。”议会答称,制定法并没有就此做出规定。而法院的裁决却是,国会不可能意图使得地方议会有权利不给私人以提出异议的机会即拆毁私人财产,并裁决依据普通法议会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更晚近又产生了个更引人侧目的案件。一些外国将不列颠企业收归国有后,时而会给予联合王国一笔不菲的一次性赔付以之作为补偿。于是就出现了如何在企业与授权被充公的人之间分配这笔钱的问题,因而政府决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外事补偿委员会,来分配这些补偿款项,由于某些申请人很可能会对结果失望,法律中规定了“委员会的决定不得被提交于任何诉讼程序”,这就明显地表达了给予委员会决定以终局性效力的意图,并且排除了法院审查。然而一名深失感失望的申请人还是向法院申诉,法院推翻了委员会的质疑意见。委员会的质疑认为,法院司法管辖权力已经被国会排除。法院认为国会所说的委员会的决定不得被提交接受质询,其显然是指的委员会所作的恰当的决定;所以首先,法院必须有权审查受到质疑的委员会决定是否恰当,然后,法院进而谈到,国会并非不可以刻意意图排除公民为确认其极重要的权利而获得法院救济的权利,但是如果国会要这样做的话就必须使用比之目前所使用的措辞更为明白、直接的用语。当然,不可能有比当下使用的更为清晰的语言了。法院则是在解释法律的幌子下堂堂正正地做着保护公民权利免于政府滥用权力的事情。

  
  当然如今可以依据《人权法》和《欧洲公约》第六条实现这一目的。因为在不列颠国会再也不是主权了。当今如果国会的法律与欧洲法律冲突,法院不但可以令国会的法律无效,而且必须做出令其无效的决定。而且法院有权命令大臣不实施国会的法律。当然,法院不能仅仅因为法律侵犯了公民依据《欧洲人权公约》享有的权利就令这部法律无效,情况确实如此,他们不能。实际情形是,法院只要存在可能就会依据对制定法的指导将国会的法律解释为不具有产生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效果;如果制定法挑战这种解释,法院就必须发布“不具相容性”的宣告,并将此议争留给国会决定:确定如何改变国内法的规定,使其成为与所负担的国际性义务相一致的法律。

  
  制定法的起草

  
  由于法院在解释成文法律时采取的消极态度,法律开始变得在落笔之时就以相当独特的方式草就。用家庭作类比。如果两个人在一起相处融洽,不用说对另一方你能信任他能够理解你所说所想。而情况如果是另一种,两个人彼此不开心心存芥蒂,怀着找茬的心理,那语言就开始变得刻意修饰、希望不被误解,而这愿望本身就引起了进一步的误解。国会与法院之间长久以来的情形就是如此。一位法官讥诮的至理名言对此作了总结,“问题不是国会瞄准的是什么问题是国会恰如其分打中的是什么。”国会中为数不多的几位起草人中的一位在其观察中也指出了相同的观点,这位文官撰写出了我们所有的法律,他说,起草者如果仅达到让一个善意之人阅读之后能够理解这样的精确程度是不够的,如有可能就应达到即使恶意心存不良之人阅读后亦不至给人误解余地的精确程度。起草人对于精确程度应当不厌其烦地精益求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