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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的渊源

  
  因此在这个疏忽大意的律师与失望的遗产继承人案件中,究竟什么被确定下来了?异议意见有力地说明海德里拜恩案的规则不能在本案中应用,因为律师案里,在客户女儿与客户律师之间不存在信赖关系,律师对其不承担责任;而且这里也不存在双方彼此互相了解的类似于合同的关系。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即使海德里拜恩案并不十分地切题,但是还是可以延伸适用于律师案。多数意见中的一份意见近乎于说,当你知道有人会由于你做的或没有做而在金钱上受到影响,如果你的行为或怠于行为不合理的话,你就会承担法律责任。没人愿意承担这么宽泛的裁决。另一份多数意见几乎无法读懂。而处于引领地位的判决认为如果只有客户能起诉其律师将会产生不公平,因为客户没有遭受任何损失,而只有客户女儿受到损失,反倒不能起诉律师,将会导致不公平。这会成为法律上的“黑洞”(法院似乎并没有意识到某人填入黑洞时对其将会发生什么。)毕竟,被告是专业人士,他应当妥当行为,而原告是普通自然人,她们确需这些遗产。代表这个相当不令人满意的案件中的裁判理由的有限判断恰恰是似乎建立在这样的感觉之上,即如果一个疏忽大意的人不可能被任何人起诉,那么他就不会有动力去谨慎从事。如果要去寻找一个例子说明分析如何进行,如何分析先前判决的范围、如何将先前判决妥当延伸出去的例子,我推荐这方面的突出代表案例世纪最佳就是姆斯蒂尔法官的异议意见。

  
  让我再给出两个例子来说明是如何对待先例的。第一对案例相当地简单。一九九五年上议院碰到了这样一个案件。被告是地方当局,它有着广泛的权力,有照管处于危险中的孩童的权力。但是在本案中,地方当局在得知权利申请人(孩子)在家中受到严重的虐待时,未能对此做出反应。在一份相当小心慎重的判决中,上议院裁决地方当局并不负有法律责任,因为没有制定法上的义务要求它这样做;尽管当局有权力采取行动。而且即使完全可以预见到受害人的身体伤害,也不因此不合理地失于预见而负有普通法上的法律责任,因为如果对地方当局施加普通法上的责任则会干涉国会托付地方当局就社会管理职能上的自由裁量权力。而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法院认为这个判决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其理由是依据公约第二条鉴于当局已知情且可预见不作为的后果,当局即负有采取行动保护儿童权利的积极作为义务。然而,在这之后的一起针对负有社会服务管理职能的当局的案件中,一个已处于被照管中的孩童因照管人的过失而受到糟糕对待,为此他提出了诉请。这一次上议院裁决原告可以起诉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当局。区别后一案与前一案件的理由在于,在对疏于去照管孩童所应担当承担的责任与对本已负有照管职责而应承担之责任之间存在着关键性的不同。这一区分是十分恰当的。即使后一判决相当难以适用而且即使这两个案件中的政策论据是相同的,然而案件的事实方面也具有足够充分的差异性。

  
  我最后的例子不得不关于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被告做了什么与受害方遭受到了什么之间的关系。即使履行了职责与义务仍然会发生,则对此种损害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不必对此负有确定性的证明负担,权利申请人只需证明被告人的不当行为极有可能对其遭受伤害与否产生根本的影响。这也就是说你不必为对已经死亡之人实施杀害的行为承担责任也不必对不去治疗无法治愈的人承担责任。这就是“要不是(but for)”测试。推而广之,你的过错必须引起了损害,对引起损害具有超过半数的可能性。一九五六年,一名工人由于工厂的空气受到污染而患上了肺部疾病。污染的部分原因是可归咎于被告的过错所致,但是大部分原因不是被告的过错。即使没有被告引起的污染,实际上那些不能归咎于被告过错引起的污染已经足够使得原告接触并患上疾病。尽管如此,上议院还是裁判决定被告负有法律责任,因为被告的污染很有可能确实对原告遭受的苦痛添加了作用。这一判决之后,代之以称被告的过错必须已经引起了原告的伤害,新的说法是如果很有可能促进了伤害,那么可以称对于促成伤害被告的过错具有充分性。我对这样的观点没有哪怕一丝一毫的不赞同,即认为:如果不当行为确实促成了实际的伤害发生,即使其他人或是其它事件也对伤害的发生有同等甚或过多的促成,不当行为人也必须对伤害做出赔付。究竟你是不得不对所有与你的不当行为有促成关系的伤害做出赔付,还是只是仅仅需要在最轻微促成的程度内对伤害做出赔付,这是一个目前正在考验美国和英国两国法院的问题,但是我们不会在这里讨论它。

  
  接下来发生的是麦克基案件(McGhee),被告因为没有向其又热又沾满灰尘的劳工提供清洗设施而存在过错,因此原告不得不在未能获得清洗的情况下骑行自行车回家,因此引起了皮炎。并没有发现清洗身体将很可能会防止得皮炎:证据令人吃惊,医生并不知道这回事情。而上议院的裁判是雇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样裁决的原因是由于法律上的事实发现,即尽管证据上的模棱两可,法院认为清洗身体很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或是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上的裁决,也就是说,不必去实际上促进了伤害的发生,而只是增加了伤害发生的危险程度即告已足?这些言论远不是清晰的,而十六年之后,上议院对麦克基案作了符合前一种意义的解释,并且明确用术语表示,这个案件“并没有增加任何法律上的内容。”

  
  之后又迎来了离我们最近的一个案件,由于吸入石棉织品而导致引起石棉肺,肺部吸入石棉织品种类越多,受到的伤害越大,损伤累计逐步增加。另有一种是胸膜瘤,其情况不是这样;胸膜瘤是由吸入单一石棉织品引起的恶性肿瘤癌,一旦吸入积成伤害之后再增加受害机会也不会产生更坏的影响。但是这种肿瘤疾病发展需要很长时间。有一些工人长期接受这类雇佣劳动,他们接触到了这类单一吸入石棉织品引起了疾病但是工人们完全不能确定证明是哪一名雇主要对其遭受的境遇负责。这种不可能性是绝对不可能,而且依旧仍然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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