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新说
陈建军
【摘要】《法国民法典》是对罗马法的继承,是一部典型的农业社会财产权法典,《德国民法典》将民法带进到了现代,但《德国民法典》在建立新的民法体系结构时,没有对法则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给民法理论造成了许多错误的认识。
物权法与债权法调整对象的区分不应以社会关系种类的不同作为区分标准,而应以每一社会关系中存在的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为区分标准。现代民法应让更多的人享有财产权利,并支持社会财富自由交换,还应突显社会生活平衡财产利益冲突的内在功能。
物权法应是自由开放的,物权的种类可设计为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和处分权。
【关键词】财产权法;结构;区分;内容;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现代民法
【全文】
前 言 百年机遇
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法国诞生,1900年,《德国民法典》在德国开始实施,其时间相距近一百年。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刚刚跨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即在《德国民法典》实施刚刚一百年之后,中国进入了编纂自己民法典的最后时期。这或许是历史的巧合,但似乎正是这种巧合寓示着历史给了中国人一次百年一遇的机会,让我们对中国的民法典有了更多、更大的期盼。法国人和德国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大陆法系分别贡献了各自的就当时历史时代而言堪称伟大的民法典,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人在新的世纪能够拿出另一部更科学、更先进、让中国人为之自豪和骄傲的新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应该也必定能够超越《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必将为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第一部分 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
1、关于民法典的模式之争
几年前,民法学界曾出现过一次关于民法典模式的学术争论。一方认为,中国应该选择法国民法典的模式,采用三编制,分为人、财产权和债权,这种模式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而德国的五编制体现的是物文主义精神。另一方主张中国民法典应该以现行的《
民法通则》为基础,参照德国模式,民法典应设立总则编。前一种观点还认为应该使用财产权概念,制定财产权法,债权与财产权各自独立,财产权不包括债权。后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使用物权概念,制定
物权法,从广义的财产权概念上讲,财产权既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从此后发生的情况看,后一种观点成为了主流思想,代表了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思路。
2、关于选择德国模式的理由
学术界大多数人都主张中国的民法典应采用德国民法典的模式,或者说应着重参考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德国式编制体例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法律规则明确,人民易于学习、了解,法官易于操作、适用,可以保障裁判结果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可以达到通过民法典教育人民的目的。并考虑到我国自清末法制改革以来,德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及所确立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为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务和学术界所接受。现行
民法通则的章节安排、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及所确立的民事权利体系,显然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
反对采用法国民法典体例的观点认为,《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完全是异类题材的大杂烩,任何科学的安排方法都不会在一编之中把继承和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取得财产的方法”之下。《法国民法典》所代表的立法体例缺乏内在完整的逻辑体系,没有总则,内容十分杂乱。尤其是由于没有抽象出民法中共性的原则,从而造成体系的杂乱。此外,它也没有区分物权与债权,这给财产权的适用带来了许多困难。
3、有关《法国民法典》产生的原因的论述
由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的《法国民法典》译者序中提到法国大革命后之所以亟欲制定民法典,是由于两个主要的原因。第一,在此之前,法国的民法是不统一的,因而它需要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第二,革命既已成功,必须除旧布新,即通过成文法的制定来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础。
译者序还就上述两个原因作了具体的解释。在法国大革命之前,尽管法国在政治上已经统一了很久,在法律上却是很不统一的。那时,法国的法律界线,自纪龙德河口向东把法国分为南北两部分。南部是成文法区,施行着罗马法。北部是习惯法地区,施行着渊源于法国人民的法律传统而经官方文件予以记录的一般习惯和地方习惯,且这两部分地区所施行的罗马法和习惯法在内容上也是各种各样的,同时还存在着补充、渗透的情形,使得法国民法处于很大分歧状态,既难以了解,又难以适用,对法国人民很为不便,是《法国民法典》统一了法国民法。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这样重要的政治和经济变革在法律上不可能没有反映,在民法上的反映就是《法国民法典》。1791年
宪法议会的法令废除了长子的一切特权,及
继承法上基于年龄或性别的一切其他区别,并规定了子女间或其他法定继承人间对遗产的完全平等分配。在1792年的法律中,创行了国家民事身份登记制度和强行的民法婚姻制度以及完全创新的离婚制度,亲权的行使被限制于未成年时期,而成年年龄被降低至二十一岁,最为重要的是废除了土地上的封建权利,而不予补偿。以单行法规定的民法上的改革还不够,为了巩固革命的成果,为了发展资本主义,有必要制定一部崭新的民法典,以作为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理想的上层建筑。
4、《法国民法典》是对罗马法的继承
在《法国民法典》产生的社会条件中有一个重要的事实:即《法国民法典》是对传统法律文明的继承,是对罗马时代私法的整体继承。
罗马法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始祖,罗马人早在一千多年前就已经创造出了高度发达的私法制度和私法体系,现今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制度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寻到其渊源。如果没有罗马人对世界法律文明的贡献,就不可能有当今发达的成文法制度。
公元前450年罗马人已有了《十二表法》。到了公元六世纪,在查士丁尼的组织下,罗马人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529年)、《查士丁尼学说汇编》(533年)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533年)。这些法律成果对后世的民法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日尔曼人在欧洲建立国家是在四、五世纪时期, 八、九世纪建立封建制,经历了中世纪的愚昧和黑暗,十六世纪文艺复兴,到十八世纪末出现了法国大革命。试想,如果没有从十一、十二世纪开始的罗马法复兴,如果没有法国南部地区对罗马成文法的沿袭,就不可能有成文的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或许法国就会如同英国一样,最终会选择日尔曼人传统的习惯法作为其私法规则,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也就不会出现《法国民法典》。
对比《法国民法典》和罗马时代的《法学总论》,其关于某一社会关系或某一具体行为规则虽存在差异,但其基本制度、结构、概念等内容大多相同或相似,例如,法典的第一部分内容均是关于民事主体的相关制度,接下来就是对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役权内容的规定,再者就是有关继承、赠予、债的一般性和各种具体形式的债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罗马法对《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是罗马法在十九世纪初的重生。
5、农业经济是《法国民法典》产生的经济条件
以政治经济学的标准所进行的划分,人类社会形态的演变历程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如果单纯以经济生产方式为标准,人类社会的历程可以大致分为渔猎经济、农耕经济、商品经济三个阶段。纵观民法发展的历史,只有在以农耕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地区和国家才产生了民法,这是由农耕经济所决定的。在以土地耕种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社会,才有对土地占有和对土地权利事实的关注,才会出现关于土地归属和使用的行为法则。日尔曼人在告别原始渔猎经济后,进入农耕时代,财产的主要形式就是土地,对土地的占有及权益构成了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要内容,法律围绕财产关系建立起了规则。
十八世纪末的法国仍然是典型的农业社会国家,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仍是农业生产,商品经济的发达只是从另一侧面表现了农业生产的发达程度,但并不意味着当时的法国社会已经由农业经济跨入了商品经济的历史阶段。
商品经济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工业革命运动。工业革命最早出现十八于世纪中期的英国,直到1830年才算结束。在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之后,欧洲大陆其它国家才陆续开展了工业革命运动。十八世纪末的法国虽然已有雇佣上千人的煤矿和钢厂,但工业革命在法国真正开始发展的时期应是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公认的时期是法国七月王朝时代。《法国民法典》产生的时间是1804年,由此可以看出,《法国民法典》产生时期的法国社会还处在农业社会时代,只是此时期法国的农业经济已经相当成熟和发达。
6、近代国家政治的形成是《法国民法典》产生的政治条件
近代国家的标志:国家对家庭和公民个人的直接管理,即中央集权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