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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排除规则

  
  适用排除规则的涵义

  
  适用排除规则的目的当然是阻遏警察的不当行为,减低警察因违反《第四修正案》侵害他人宪法性权利的诱因。但是,法律并不会走向另一极端;如果被告人公然在法庭上作证说出与非法查获的证据相抵触的谎言,那么对适用排除规则的理解当然也并不会包含放任被告人任意扯谎的结论,因为检察官仍可以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上驳斥被告人的证言。法律规定排除证据意味着非法获得证据不能用来向陪审团展示不能在陪审团面前谈起,在针对性的审判中即视为该证据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那么检察官究竟还能怎样使用它呢?我们来假设这样一个情景案例:警察侵犯了被告人《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宪法性权利在没有令状和未满足令状要件主义例外规定的情形下进入被告人家中,在其衣橱抽屉、医药箱、阁楼中发现了可卡因,显然这些毒品只能被排除作为证据使用,检控方不得以此非法查获的毒品作为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证据使用。但是假设检控方在被告人使用的车辆中查获了毒品可卡因而搜查车辆的行为在法律上无可挑剔的话,检控方自然可以以车辆上查获的毒品为证据指控被告人明知此为毒品仍然非法持有,实施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行,这时在陪审团面前检控方不得提及曾经在被告人家中房屋内多处查获可卡因的事实,因为这些证据已经被排除;然而假设被告人在开示证据时作证称:在其车内查获的物品并不属于自己而是朋友存放的,自己从来就没有看到过可卡因,因此也不可能明知朋友存放的物品就是可卡因,假设被告人这样辩解的话,那么检察官就可以在陪审团面前提及警方曾在被告人家中非法查获毒品可卡因的事实,并以此驳斥被告人在当前案件中的虚假证词。一般检察官会在在交叉盘问中问被告人“你刚才作证称自己从来没有见过可卡因的样子,那么我们在你家房间里发现的可卡因是怎么回事情?”当然最高法院只允许检控方针对被告人使用非法查获的证据驳斥其相抵触的证言,仅此而已,这些非法查获的证据不能用来驳斥辩护方的其他证人。

  
  善意信赖例外规则Good Faith exception

  
  警察从治安法官那里获得搜查令状。治安法官也是凡人他们的判断也会出错,很可能确实不存在合理可能但是治安法官当时却判断错误误签发了令状。假设在联邦地区法院的审判中辩护律师说服法官指出,警察当时持有的令状依据那时情形看来欠缺作为签发依据的“合理可能”,并依此要求排除依据令状查获的证据,那么法官会如何决定呢?当然,法官不会立即决定适用排除规则,他会去审查在没有合理可能作为支撑依据的情况下签发出的令状是否被警察出于善意地信赖并执行,并且审视是否由一位中立的与警方无关联的治安法官签发出令状,假设这两个方面都令得法官满意,那么依据有瑕疵的令状查获的证据仍将被法庭接受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当然警察必须作证他是出于无偏私的善意而执行治安法官的令状;如果警察明知道治安法官只是对待橡皮图章一样签发令状而并不去审查事实或没有把事实加以考虑那么警察对令状的执行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出于善意地信赖”令状。法院对这一排除规则的例外规则还做了特定的要求,即令状必须是从外观上看无表面上的瑕疵也无明显欠缺合理可能的情形,如果一个合理的警察在查看令状时应当可以仅仅凭借观看令状即可获知令状具有瑕疵或是缺乏正当化搜查的理由,那么警察就无权声称对令状的执行是“出于善意的信赖”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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