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〇〇六年的哈德逊诉密歇根案(Hudson v. Michigan)中,警察有完全合乎要求的搜查令,但是在执行中没有做到妥当合理地执行搜查令,警察按照制定法的要求,敲门并表明了身份和权力,但是在武力闯入之前未能做到等待一段合理的时间,也就是说没有完全按照“敲门与宣告”规则来做。警察破门而入后查获了大量的毒品和枪支,这些物品在法庭上被检控方用来作为指控被告人的归罪证据。最高法院认为,尽管警察没有做到遵守“敲门与宣告”制度,违反了
宪法性要件,但是这一违反
宪法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发现犯罪证据的结果。警察是在继续执行搜查令的过程中发现枪支与毒品的。无论警察是在门外等待了二十秒还是三十秒,警察都会进入房间并且查获这些物品。最高法院继而讨论了“敲门与宣告”规则的设立目的,最高法院认为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暴力的使用并保护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毁损。“敲门与宣告”规则的目的从来不是保护人们免于遭政府扣押证据的利益。在哈德逊诉密歇根案中受到侵害的利益与被扣押证据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排除规则并不是针对未执行“敲门并宣告”规则这一违法行为的妥当救济。警察轻率任意违反
宪法性法律要求的行为可能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或面临刑事追诉,但是并不必定会带来适用证据排除规则的救济。
究竟哪些人可以要求适用证据排除规则呢?答案是那些当时居住在房屋内的人或是在此过夜的客人。房屋对他们而言属于其享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因此他们有法律上的利益和资格质疑将用于使他们获罪证据的取得过程。反过来说对于没有法律上的利益的人,他们是没有资格提出适用排除规则的,这也构成了排除规则之例外规则中的一种情形。出于商业目的的访客就没有提出适用排除规则的资格,比如说一名毒犯送货到某人的家中,包裹内有一公斤可卡因,包裹放在咖啡杯边上,警察在没有建立合理可能也没有符合令状要件例外情形的情况下闯入某人家中查获这包毒品;那么这名发送毒品的毒贩没有资格提出证据排除规则,由于毒贩进入房屋的目的是卖出毒品具有商业目的,因此警察并没有侵犯具有商业目的拜访人的合理隐私期待。在对这名毒贩进行审判时,由于毒贩进入房屋的行为具有商业目的因此他在此不具有合理隐私期待,进而其
宪法性权利没有被警察侵犯;法院不会依据《第四修正案》排除针对毒贩的归罪证据。但是对于房屋内享有合理隐私期待的人而言,这包毒品不能被作为入罪证据,法院将会应申请适用排除规则。实施非法侵入的警察可能因18 U.S.C. §242受到任意侵犯他人
宪法性权利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