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制作财产清查目录搜查

制作财产清查目录搜查


Bryan R. Lemons 著 ; 蒋天伟 编译


【全文】
  
  Inventory Searches(制作财产清查目录搜查)作为《第四修正案》关于搜查或逮捕令状要件主义的例外情况之一,其制度背景、发动要件、以及搜查范围问题将在本文中获得解答。就其搜查的范围问题,本文仅仅专注于四个具体领域:机动车的乘客座位区;机动车的尾部行李箱;机动车内的未加锁的容器;以及机动车内加锁的容器。

  
  背景

  
  制作财产清查目录搜查是“精心界定的、对第四修正案所要求的令状要件主义的一个例外”[1]。在合法执行的制作财产清查目录搜查中获得的证据可以在之后的审判中对被告人作不利的使用。在南德科他州诉奥坡曼South Dakota v. Opperman[2]案中,最高法院为法律执行官在没有获得令状的情况下先行对合法扣押的财产制作财产清查目录简要勾画了三项正当性理由:首先,有必要在法律执行中出现财产受警方控制时保护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利;其次,制作财产清查细目搜查可以使得警方免于处于由于是遗失物品或是被盗物品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或是其他争议之中;再次,从保护警官免于受到被扣财产中潜藏危险的损害,也有必要执行制作财产清查细目的搜查。

  
  由于财产清查目录搜查是一项常规的非以涉嫌犯罪为必要的常规操作程序,因此就不必纠缠于是否存在合理可能(probable cause)之上;“就搜查是否具有合理性而言,是否需要令状在手无关紧要”;[3]而是代之以另一项标准,即如果要做到符合“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性要求,“制作财产清查目录搜查必须不是一项为发现归罪证据而处心积虑实施的翻箱倒柜式的搜查,搜查所遵循的勤务规范和操作程序必须是旨在制作一份车辆财产清查情况的细目。”[4]因此,法律执行官如果“出于恶意或是仅仅是出于调查目的而实行搜查”,[5]则这一搜查无效。

  
  要件

  
  为制作一份财产清查细目而实施的搜查必须满足两项要件:首先,机动车必须是已被合法扣押;而警官实施合法扣押的理由可以有许多种,即使不是每次,但是通常情况下联邦执法人员与机动车接触的情形通常是出于调查或是侦察与机动车的运行情况无关的犯罪;[6]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控制车辆的话,联邦执法人员可以逮捕此人并扣押车辆;与联邦执法人员做法不同的是,“州和地方警察与机动车接触通常是出于与机动车本身的运行有关的原因”;[7]州与地方警察有很多扣押车辆的理由,都与调查犯罪无关。“出于公共安全利益的考虑,最高法院认为警察有所谓“社会看护职能”,机动车经查会处于警方控制之下。机动车事故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为交通流不至于被阻隔,有时是为保存证据,通常会将不能移动或是毁损的机动车从公路或是街道上移出;警察也会经常将违反泊车法令并因此对公共安全和交通工具有效移动产生双重危害的机动车移出或是扣押。”[8]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