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紧迫情势

  
  三、第三项紧迫的情形就是犯罪现场出现紧急事件,警察不得不进入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去救人。法院认识到有必要在警察建立起合理可能相信在居家或是其他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内有需要即刻实施援救的情况时,允许警察实施无令状进入居家或是其他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这里说的需要即刻实施援救是什么意思呢?法院对此的解释是需要即可救助的场景是指在涉及保护生命或是保留生命或是避免严重的人身伤害需要的场景。因此此时警察进入房屋的目标是实施即刻的援救而不是搜查犯罪证据。这也是一种合理可能的标准。判断所依据事实应当引导出合理的警官相信确有必要进入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去保存生命或是保护特定人免于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考虑这样的情况:警察观察到一妇女在街上呕吐,他们上前提供帮助。警察可能为此查看了她的手袋,手袋属于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但是警察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救助。警察是为了识别其身份确定其是否处于医疗状态中或是寻找其他能够为其提供即刻医疗帮助的信息。

  
  另有一种属于救助的情况是,到特定地点去调查静默的报警装置受激活的情况。警察有必要进入房子去确定是否有人受伤或是有盗抢案件。比如根据911报警电话称某地区有枪击情况,警察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可以立即进入提供救助。

  
  警察获得线人可靠线索。如根据线人的情报,不到二十分钟前,某具体地址内的咖啡台边上有冰毒,有三四岁的孩子在咖啡台边玩耍。警察这时就有必要立即进入此地址确保这些小孩不会伤害到自己、不会接触到冰毒。这种情形也被认为是紧迫的情形。

  
  以上描述了三种紧迫的情势:其一是紧追、其二是有毁灭证据之虞、其三是紧急援救。接下来的问题是对于警察结束紧追抓获嫌疑人后,对于警察进入房间在嫌疑人用便器冲走毒品之前查获证据后,在警察进入房间挽救受害人生命或是使其免于严重人身伤害之后,法院是否仍然允许警察在做了这些好事之后允许他们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做进一步的搜查呢?

  
  一旦紧追结束,或是得以从遭毁灭前抢救到证据后或是挽救了受害人后,警官不能在没有搜查令或是没有成立其他令状要件例外的情况进一步展开证据搜查。有必要将这三种紧迫情况分开考虑,其一在紧追中警官由于是追击逃跑中的重罪犯追入房子,很合理的想法是警官不但要寻找出逃跑的人而且还要搜寻嫌疑人可能隐藏在房子内的武器。警官要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潜逃的重罪犯对警官造成伤害或是逃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