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迫情势
蒋天伟
【全文】
法院讨论了各种紧迫情况下警察在未获得搜查证进入存在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的情形,法院所说的紧急情况是什么呢?
紧迫情况包括些什么呢?紧迫情况是要求引起立即的关注的情况,要求防止毁灭证据或是防止在逃重犯的逃脱行为或是防止对人们的伤害。如果警察掌握事实使其相信有一种或是多种这样的紧迫情况正在发生,警察既可以在未获得令状时进入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紧迫情况可以免除令状要件对警察初始进入行为的限制要求。
是紧迫事件还是紧迫的情势免除了令状要件呢?
有三种重复出现的紧迫事件可允许警察在无令状时进入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一种是当警察持有合理可能相信此时如果去申请令状将会导致证据的毁灭;另一种是当警察对犯有重罪之人跟踪追击中,受追逐的重罪犯逃入有合理隐私期待区域之时;最后一种是警察需要进入家庭居家处所解救公民免于受到伤害。
一、在跟踪紧追的场合,警察能够紧追某人进入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的具体情形要满足三项要件:其一是警察要持有合理可能相信正在逃跑中的人已经实施了一项严重的犯罪;这里合理可能的标准与第四修正案法律在其他场合对于合理可能的标准要求一致。也就是说,合理可能所要求的信息是使得合情理的普通人相信有犯罪已经发生而正是嫌疑人实施该项犯罪。警察是在实施一次紧追中进入,比如某人的家中,最高法院要求警察此时要有合理可能相信该被追击之人实施了严重的犯罪,但是最高法院没有界定严重犯罪的范围。另外暴力型轻罪也够得上满足构成这种紧迫情势。比如对于家庭暴力犯罪也可以实施无令状追击进入。
二项要件是对于嫌疑人的紧追必须是发生于公共场所。比如电视报道中所见的警方在公共道路上追击嫌疑人的场景。法院认为,嫌疑人不能对在公共场所既已开始并最终潜入私人场所完成的逮捕行动提出质疑。那么所谓公共场所是否意味着是公共财产的所在?最高法院在为界定紧追目的而定义公共场所时考虑了隐私的合理期待概念,在美国诉桑塔纳案(United States v. Santana)中警方持有合理可能相信嫌疑人在自己家里对外发售毒品,警察驾车经过嫌疑人家门看到嫌疑人站立在其家门道上,警察停了车并对其大叫“警察”,嫌疑人从门道上逃回自己的家中警察追入其家中将其查获。最高法院认为紧追理论可以正当化警察进入嫌疑人家中的行为。嫌疑人门道是公共场所,这是从嫌疑人所处的位置在公众的视野之下任何公众都可经过或目视到得出的结论,因此此案中嫌疑人门道处不具有可合理期待的隐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