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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重要条款的解读及其对家电企业的影响分析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生产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方质检部门报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被召回的情况、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信息。

  
  本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信息报告义务,企业应该及时搜集整理有关信息,并与各地质检部门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

  
  第十一条 (销售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缺陷报告义务) 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获知其经营的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与该产品有关的经营活动,通知生产者或供货商,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

  
  本条要求销售者及其他经营者向生产者及质检部门的双报告流程,相关企业应及时履行有关义务,避免因其为及时履行可能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发布家用电器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召回公告等信息。

  
  本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最终发布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召回公告信息,这有助于避免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草率做出召回决定。

  
  第三章缺陷调查

  
  第十三条 (生产者的自行调查义务)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开展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并及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本条规定生产者自查,问题是生产者的自行调查是否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作证,还是企业内部检测部门检测即可?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启动调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检部门获知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启动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

  
  地方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的缺陷调查和确认,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对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损害结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家用电器产品进行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的地方质检部门。

  
  本条规定监管部门只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的缺陷进行调查和确认,对于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最终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是否进行缺陷调查。这一规定可能保证家电企业生产运营的稳定性,如果任何地方的监管部门都可以进行缺陷调查,可能对企业引起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考虑地方监管部门的执法水平、执法透明度等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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