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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于逮捕的搜查

  
  有时,搜查发生前等待时间过长、搜查的地方又在嫌疑人在被逮捕的时刻所处的附近范围之内,比如在其卧室的抽屉之内这种情况,那么这就很可能使法院认为这种搜查就不能再被算作是附带于逮捕的搜查。也就是说,所谓的搜查与逮捕在空间上的同步性表现为:搜查如果是针对在逮捕发生之时嫌疑人可以当即控制的范围之内区域,那么搜查就具有了空间同步性。法院在很多场合下将其表述为:该区域应当在嫌疑人在其纵身跳跃所及范围(lunging distance)之内的控制区域。因此要这样想,这个区域应当是嫌疑人纵身一跃可以处碰到的武器和毁灭证据的范围。比如嫌疑人是在卧室受逮捕的话,特工可以实施附带于逮捕的搜查范围可以包括衣柜的抽屉内,比如卧室内的桌子也是纵越范围之内可搜查的区域。

  
  可以看出对搜查与逮捕在时间与空间的同步性要求并不是说所有的搜查都必须是在逮捕发生之后或者在逮捕实施的精确地点。法律上存在摇摆不定的空间,只要搜查进行的时间与空间具有合理性即可承认搜查的效力。嫌疑人即使被上铐后,警察环侍而立下,搜查范围内的财产仍被看作属于嫌疑人控制。

  
  附带于逮捕的搜查可以针对上锁的容器。

  
  如果逮捕发生于机动车内,附带于逮捕的搜查范围仍然是嫌疑人当即直接能控制的范围。比如在有乘员的车内,乘客座位区即被认为是可以当即接触到,但是如果是隔开的独立式包间就不属于这一搜查范围。

  
  又比如嫌疑人被逮捕被上铐被置于警车的后排座位上,此时原先车辆的乘客座位是否能算作嫌疑人可接触到的范围?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我们知道实际上嫌疑人已接触不到。对此法院逐步发展成熟出一道界限分明的规则,如果是在车内被逮捕的,警察可以在实施附带于逮捕的搜查时搜查乘客座位区域。但是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创造了这一规则的一个例外,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之外的多数法院认为,警察可以在附带于逮捕的搜查中为确保安全保存证据而搜查整个乘客座位区域范围,即使嫌疑人从严格意义上讲已无法再接触到这些区域。

  
  对于诸如SUV这类车型的车辆,多数法院支持的规则认为:嫌疑人可直接当即控制的区域不仅仅有后座区域也包括储货物区域。比方说,嫌疑人不需走出车辆即可接触到的区域都属于岂可直接当即控制的范围。

  
  在有乘客和嫌疑人同乘一车的情况下,附带于逮捕的搜查是否包括对这名乘客的随身手提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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