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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目视规则

  
  第三项要件是警察必须有合法的进入权利。这里有必要注意一个吊诡的区分:合法在场作出观察的权利与合法进入接触的权利。合法的在场权利指的是警察在作出观察之时的位置;合法的接触指的是警察实际碰触到并取回有证据特征物品时其处于的地点。如果在公共人行道上透过窗户观察到大麻植物,这并不能产生警察能够实际伸出手触及大麻并将其扣押的权利,因为警察此时并没有接触的权利。即使警察已经有法定权利进入A街B号,此时警察也看到了大麻植物,这也不一定就自动授权警察能够扣押大麻。如果是持有搜查令进入A街B号,那警察可以搜查该房屋内的任何可能存在大麻的地方,很可能就能查获大麻;如果是敲门获得房主的同意后进入,但是房主只允许警察进入房间的接待区域但不允许警察进一步进入,此时警察仍然没有权利触及大麻植物(假设大麻种植在起居室内)。

  
  再假设现在警察已经合法地实施了一次截停机动车并对驾驶人实施了特里式拍身搜查。有哪些场所警察可以合法接触呢?在乘员区内未上锁可能装有武器的容器,比如手套箱、储物箱以及座位下方等地点。另外警察可以打开硬外装的手提箱如果警察不能通过从外面触摸的方式确定内装物品。如果警察在手套箱、储物箱、手提箱内发现一包绿色叶状物品,即可认为这包绿色叶状物质具有“易于显现”为大麻叶的特点。警察可以根据直接目视原则对这些毒品实施合法扣押。但是警察不能对轿车式样的机动车的行李箱实施简易搜查,因为行李箱和乘员区域之间并不具有可接触性。如果警察在对机动车实施特里式截停搜查中在手套盒内发现用薄膜覆盖封口的装霰弹枪弹的金属圆筒,警察不能将其打开。警察不能取得内装的武器因为警察无权接触到这些金属圆筒的内里部分,尽管在搜查机动车时警察确实有权出现在机动车的乘员区域。但是如果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了逮捕,那么随着事实变化警察的权力变化,由于实施了逮捕,警察的接触权利变宽。警察可以在逮捕驾驶人之后在附带于逮捕的搜查中搜查其人身并搜查其可直接控制的区域以及其纵身一跃可及距离内的范围;除了可能隐藏武器的区域之外,警察也有权接触进入可能隐藏逃跑手段和犯罪证据的场所。前面举例中在特里式截停后简易搜查中发现的手套盒内查获的薄膜覆盖封口的装霰弹枪弹的金属圆筒,警察即可以在附带于逮捕的搜查中接触其内里。但是在附带于逮捕的搜查中仍然不能接触轿车式样的机动车的行李箱部分,因为无论是特里式截停后对机动车的简易搜查还是附带于逮捕的搜查,针对需要驾驶人走出机动车才能接触到的区域,一般性的规则是不认为这些区域属于驾驶人可以直接控制的范围之内。因此不能对行李箱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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