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审单,防患未然。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据不符是开证行凭以拒付的唯一正当依据。[3]如果银行不是一开始就从单据入手,排除了一切可能产生的不符点隐患的话,那么开证行很可能从单据的角度提出拒付,议付行日后的交涉和安全收汇就缺乏良好的基础。同时,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关系到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是否可以解除的问题。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对于信用证项下权利义务的解释和最终履行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单据的具体情况。目前,《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我们必须按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统一惯例》主要包含了如下几个原则:一是单证一致原则。二是单单一致原则。三是表面相符原则。根据USP500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并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应注意的问题是:要处理好信用证的规定与USP500有关规定的协调关系。在审核单据时,对信用证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依据USP500的相关条款进行衡量,以确定单据的合格性,如连USP500中也没有相关条款的,则应按银行行业习惯来解释、处理。审单中应做到有依据的内容应“严格相符”,没有依据的内容则“实质一致”:要严格按照USP500赋予银行的审单义务和标准来操作。因为USP500是解释和执行信用证的法律依据,银行应该按照该惯例赋予银行审单义务的要求履行职责。USP500第13条第A分条规定: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承担责任:要严格遵循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要求来审核单据。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信用证加列非单据条件银行将认为这些条件未曾提及,并对这些条件不予理会。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认为这是非单据条件;银行要控制审单的时间。银行审单的合理时间是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工作日。这对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指定银行都适用,对其他银行则不适用。其他银行如果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被要求转递给开证行时,应使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尽快送达开证行。
银行在信用证单据审核中面临着种种风险,主要表现在:首先,信用证审核不准确风险。这是在审核中,由于银行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或者工作态度导致本来有不符点而未能发现和指出不符点。其次,延误审核时间风险。这往往是因为银行对于自己独立审核单据的时间缺乏准确的认识,使得在审单中拖延审核时间,超出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所限定的审单时间,最终导致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再次,对于审核单据中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识错误,而导致处理相互之间关系上疏忽或者错误,以致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到损害,此种情形包括了银行在通知、保留单据、信用证修改等方面未能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要求。要防范上述单据审核风险,银行必须做到如下几点:(1)严格规范银行审核单据的内部操作程序,建立完善的单据审核内部控制制度。这需要银行在信用证管理制度中,全面系统地规范信用证单据审核的基本流程,有关业务人员操作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不同人员的职责与授权:要加强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认知水平:(2)要注意总结单据审核实际中的经验和教训,尤其是在不符点上的一般性规律,加强业务人员识别不符点的敏锐性和准确性:(3)要建立良好的纠纷预警和事件处理机制。一旦发生不符点方面的争议,银行应该立即通过内部和外部专家的力量,谨慎分析问题的方方面面,及时采取措施,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4)究其弱点,争取主动。在收到单据后,银行经办人对信用证条款的每个细节进行透彻入微的研究,找到信用证中的漏洞及矛盾之处,比如,“免费放单”条款与开证行承诺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矛盾,信用证索汇指示中存在的内在冲突等。始终抓住信用证的这些薄弱环节,果断地向偿付行电索,先收回货款,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5)加强银行与客户的沟通,向客户宣传信用证的有关知识,尤其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关知识,有一个业务原则必须引起注意,就是充分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不仅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应包括其资信情况、经营理念、商誉等信息的积累,促成银企协作,共同防范单据审核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