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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与风险防范

  

  5、规定冲突条款,置受益人于被动地位。一些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任凭受益人如何努力也做不到单证一致。


  

  6、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与有关部门规章不一。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极有可能将自己置于别国法律的约束之下。


  

  7、另外,规定有如下内容的信用证也属“软条款”信用证:使用FOB价格术语,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当买方不派船时,卖方就不能议付:规定受益人必须履行存在显著困难至根本无法履行的义务,如提交不易取得的单据、文件、货物的数量、质量及规格等要求:买方要求领事签证,有时卖方国家并不存在买方所指定的领事馆,所以信用证所要求的事项受益人根本无法履行:买方指定检查机构,如信用证明文规定检查机构,则受益人要受该检查机构的限制,一旦该检查机构故意挑剔,则受益人难逃被摆布的局面:票据方面则约定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签上,注明全称和地址:等等。


  

  二、信用证软条款诈骗的风险防范


  

  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证被称为“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以其无可比拟的机能保证了国际贸易机制的应有活力。信用证巨大的生命力来源于其所具有的“独立抽象原则”以及由此而来的银行的独立超然地位。但是从另一角度考察,这种商业原则的刚性又表现出极大的弱点,不仅造成了实务中纷争不断,更为一些不法商人的诈骗行为提供温床。正如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主任惠布尔指出的:“我们应该注意目前存在的欺诈这个重要问题,清楚地认识到欺诈的起因,首先是由于商业一方与一个无赖签订合同,但是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而办理付款,它不可能充当警察来控制欺诈的发生。”因此,为延续和发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巨大作用,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加强信用证风险防范。


  

  (一)信用证贸易商的自我防范


  

  无论是那种信用证诈骗,受害者首先是信用证贸易商。在信用证软条款诈骗中,被诈骗人是卖方。这时,信用证贸易商无论是请求银行还是诉诸法律,其成本都将是巨大的,且不一定能获得成功,风险极大。因此,提高信用证贸易商自身对信用证软条款及软条款诈骗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是避免信用证风险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


  

  1、慎重选择交易伙伴。慎重选择交易伙伴是指在签订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应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能力和商誉状况,尽量选择资信能力和商誉情况良好的贸易商为交易对手。对于陌生的客户,一般应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尤其在知道对方为中间商时,对其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更应着重了解。实践证明,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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