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看到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对国际商事仲裁持越来越开放的态度,传统的不可仲裁事项正在不断地向可仲裁方向演变,国际商事争议的可仲裁范围也随之扩大。形成这一趋势的原因是国际商业交往的扩展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各国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特别是国际商业交往的发展,在深入认识国际商事仲裁优越性的基础上,开始放宽对仲裁的限制,更多地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以服务于本国商业和贸易的增长。
四、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各国法律传统、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极大差异,虽然各国对仲裁越来越持开放的态度,但是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强制性统一规定,有关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应该回到各国的国内法。在看待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时,笔者认为,这本身虽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是更多的却受到各国的法律传统、历史文化、民族意识等多方面的影响,在具体解决这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时,我们看到的是法律本身的规定以及对其的解释(这种解释更多时候仍然受到解释者的意识支配),脱离具体的法律问题和案例,回归到问题的本身,它更多的可能是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意识问题。这就好比,中国对待仲裁的态度一样,中国在加入各种国际公约时,凡是公约里规定了仲裁的条款时,中国几乎一概保留,不过这种状况目前正在改变。因为我们一贯坚信只有正式的国家机关比如法院、行政机构才最具有公信力和执行力,仲裁作为一种民间发展起来的争议解决方式一度曾受到怀疑,从怀疑仲裁到承认仲裁再到鼓励仲裁的发展,这本身也表明了我们的意识正在发生着改变。
【作者简介】
章龙平,北大在读,研二法律硕士国商法方向。
【注释】《国际经济法》董世忠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年11月第一版
《纽约公约》规定仲裁协议“依据对当事人适用的法律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
《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探讨》张洁《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
《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扩展趋势之探析》黄进 马德才《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
《论知识产权仲裁》吴友明《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
《从比较法的角度论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杜新丽 《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