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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论

  

  (2)撤销逮捕后的国家赔偿机制


  

  虽然《公约》中赋予了被错误羁押人赔偿权利救济,规定“任何受到非法逮捕与羁押的受害人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对于被撤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构建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的同时,应当对现行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扩大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规定以国家对错误羁押赔偿为普遍,以适用国家免责条款、对被错误羁押人不赔偿为例外的原则;应当提高国家赔偿的数额,尽可能地对被错误羁押人所受到的损害降到最低;应当设立国家赔偿专项基金,简化被错误羁押人的求偿程序,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补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撤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法院判决其罪名成立,即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所构建的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既不同于一些检察实务部门正在实践及某些‘学者理解的“未达到逮捕标准的附条件逮捕”,也.不同于认为定罪“八九不离十”、附加一定的条件暂时予以先行批准逮捕、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所附加的条件得到了满足、就作出正式批准逮捕的有条件逮捕,也不同于仅附案件定期审查制度的附条件逮捕,而是建立在对提请或者移送批准逮捕案件作分流处理的前提下,以证明标准的层次性理论为正当性基础,以附定罪条件为实质,以特殊犯罪控制与一般人权保障为诉讼价值追求,以国际公约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设计坐标,立足中国刑事司法现状,对我国强制措施制度予以诉讼化改造的一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制度构想,是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应有举措。可以预见,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的构建,将会有力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


【作者简介】
冀祥德,中国社会科学院。
【注释】参见2006年10月23日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个旧市公安局联合签发的《关于有条件批捕和绝对不捕、相对不捕、存疑不捕适用条件的规定》第1条,2007年8月2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航重庆机场公安局联合签发的《附条件逮捕实施办法(试行)》第1条。另据调查,《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颁布后,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立案监督案件流程》(试行),该流程第73条规定:“对于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尚未达到逮捕标准的,可以附条件逮捕。”参见盛宏文、张玉飞:《有条件逮捕的法理分析及制度设计》,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
参见宋智勇、宋尚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正当性分析》,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0页。
参见宋毅、余浩:《二分院附条件逮捕案件情况分析》,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7页。
参见苗生明、王伟:《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门美子:《有条件逮捕制度理论及实践若干问题思考》,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主编:《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论文集》,2008年8月30日,第148-151页。陈卫东教授在该会议上的主题发言即持此观点。
同注;胡乱生、孙春雨:《试论附条件逮捕工作的法制化》,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页。
同注
胡乩生、孙春雨:《试论附条件逮捕工作的法制化》,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
关于该问题之专论,详情见冀祥德:《未决羁押法律控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如果对规则采取广义的理解,标准也被认为是规则的一种,即标准性规则,与之相对的是规范性规则。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但本文为了论述方便起见,对规则采取狭义的理解,仅指那些规范性规则,而将标准视为一种与规则并列的法的要素。
囿于文章篇幅所限,笔者在这里只能谈概括性意见。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适用附条件逮捕的“两特”案件,应当以列举式详细规定,不能有“口袋性”条款。
参见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196页。
参见张小虎:《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基本理念》,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参见张新宪:《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建立过程及运行情况》,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71_17,年版,第161页。
《荀子·王制》。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5页。
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同注,第162页。
参见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页。
参见陈兴良:《从法官之上的法官到法官前的法官—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检察权》,载李贵连主编:《中外法学文萃—纪念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3-7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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