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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论

  

  2.在改革完善强制措施体系之内构建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首先,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确立,将会对逮捕制度本身带来较大的变革,不附条件的逮捕将如何适用,是一个随之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审查逮捕案件分流机制的建立,将会对其它强制措施适用产生必然的影响。以拘留为例,实践中经常出现因为种种原因“借用逮捕”时间的现象。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引领下的强制措施体系改革完善后,将直接影响侦查机关对于拘留的适用,既保证了侦查活动的时间,又可将侦查活动置于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之下。再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其目前的司法适用是有限的,虽然其间有司法理念、行政管理、监控措施等问题,但尽可能多的适用此非监禁措施以替代逮捕等监禁措施,乃世界各国强制措施适用的总体趋势。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的建立,应当会在一定比例上提高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再次,从长远观点看,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我国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现实举措。但是,应当注意毕其功而不能一役。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两步走的方案:第一步,对现行强制措施制度种类不作改变,仅在其适用分配上进行完善;第二步,待条件成熟后,规定羁押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种类下的强制措施制度改革。[9]


  

  3.在与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之中构建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有被告知对其指控的权利、被迅速带见司法官的权利、被暂时释放等待审判的权利、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的权利、遭受非法逮捕或者拘禁的受害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公约》第10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受到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的待遇,包括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不受酷刑和非法待遇等权利。目前,我国对该《公约》批准在即,但是,在每年一度的围绕该《公约》的人权对话中,关于逮捕等羁押措施的审查与听证、律师帮助等问题,一直是国外一些组织和个人攻击的焦点。笔者认为,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的构建,可以系统建立包括附条件逮捕、不附条件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与听证和律师帮助制度,建立必要的羁押司法审查制度和被羁押人权利救济制度,这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的必然要求。


  

  三、附定罪条件逮捕证明标准定位:逮捕标准的层次性适用


  

  应该清楚地说明,笔者构建下的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不是简单的逮捕条件的降低,而是法定逮捕标准的层次性适用。这种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在证据法学中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逮捕条件不是一个规则,而是一个标准


  

  标准和规则是法的系统中最重要的两个要素。[10]尽管规则怀疑主义已经对有关规则确定性的信念提出了非常具有颠覆性的批判,但应当承认的是,一般而言,规则的适用在确定性方面确实能够给人比标准更大的安全感。比如,要在个案中适用“杀人偿命”这样一条最简单的规则,只需要查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然后再进行一个以该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推理,便可以顺利得出是否应当让被告人偿命的结论。但是,社会生活太过纷繁复杂,法律无法在任何问题上都以这种具有相对确定性的规则加以规范,而不得不设置一些看上去弹性相当大的标准来实现规范的目的。比如,要确定一个因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首先就要看在当时情况下,这个人是否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在这里,法律没有设置具体的规则,而仅仅提供了一个标准,由裁判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是否达到了这一标准。标准的适用要更大地依赖于裁判者自由裁量权,因此其确定性往往为人诟病;但是标准在灵活性上的优势,又可以弥补规则实现实质正义方面的某些先天不足,从而防止法治的形式主义沦落为罔顾情理的“规则拜物教”。


  

  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上,至少大陆法系国家明显经历了一个由规则的规范向标准的规范转变的过程。法定证据制度在欧洲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自由心证原则,即标准就取代了规则成为在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上最重要的规范方式。无论是法官的“内心确信”,还是普通法系国家由来已久的“排除合理怀疑”,甚至包括我国所谓的“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只是一个判断的标准而非确定性规则。法定证据制度的消亡表明,由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上,规则这种形式根本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而不得不让位于更具有灵活性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就是一个标准,而不是一个规则。有条件逮捕制度正是在标准与规则的区分意义上,显示出其坚强而正当的生命基础。


  

  (二)证据标准的确立是利益权衡的结果,具有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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