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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制度在调整民事生活中的衔接

  

  最后,明确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两种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由于地役权法律制度与相邻关系法律制度调整的范围有很大的重合之处,不动产相邻方在处理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关系的时候,并不一定会全面知悉法律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明确划分,不动产相邻方只要是合法的行使自己的权利,都应受到保护。但是他们的行为到底应当被纳入相邻关系制度加以保护还是地役权制度加以保护,这就是立法者和法学研究者的任务了,立法应当在维护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尽量保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设立明确的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据此,相邻关系法律条款可分为三种条款:(1)当事人不享有协议变更法定相邻关系权利的条款。(2)当事人享有协议变更法定相邻关系权利的条款。(3)当事人可以依据协议排除相邻关系适用的条款。不动产相邻方达成的协议将会被纳入地役权法律制度中调整。


  

  三、扩大衔接区域的弊端及弥补


  

  当然,赋予不动产相邻方协议变更相邻关系的权利并不是只有好处没有弊端的,我们不应因噎废食,但是必须对这些弊端有足够的认识,并试图解决这些弊端。弊端主要有二:


  

  其一,协议变更的相邻关系没有公示方法,不利于交易安全。相邻关系的三种条款中,第一种条款没有当事人意思自由的空间,所以无需公示。第三种条款规定的情形如果协议排除相邻关系的适用,即发生地役权的法律效果,适用地役权的登记公示规则。只有第二种条款规定的情形,由于我国法律暂时没有关于相邻关系的登记公示规则,存在不利于交易安全的可能。这种情况的解决就只有寄希望于立法早日建立对协议变更相邻关系的登记公示制度了。


  

  其二,对相邻关系的侵害,如观念性侵入,涉及到人格利益的损害。如果赋予了不动产相邻方协议变更相邻关系的权利,这种协议变更必然涉及到人格利益的处分。不动产相邻一方移转不动产,相关相邻关系协议理应随不动产本身移转,可是其中关于人格利益的处分条款显然不能随不动产一起移转,这种情况下,移转不动产相邻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如何保护?不动产相邻方移转不动产使其相对方因此失去了原相邻关系协议中的一部分权利,所以应当给予相邻方中的相对方一定补偿,但是相关法律制度还有待建立。


【作者简介】
孔卓然,1987年生,山东聊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注释】曹诗权,张鹏:《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法学研究》2000(2)。
彭诚信:《现代意义相邻权的理解》,《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1)。
金启洲:《民法相邻关系制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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