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制度在调整民事生活中的衔接
孔卓然
【摘要】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同时调整着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二者在运行机理和作用上都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法条的相对匮乏,此二制度在调整民事生活中的衔接问题仍然有待解决,对此衔接点的检讨不仅可有有效保护土地相邻各方的利益,定份止争,物尽其用。
【关键词】相邻关系;地役权;衔接
【全文】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是两种相似的法律制度,都起源于罗马法中古老的役权制度,也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但是,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有着法律性质、产生依据和是否登记等多方面的不同。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并列的立法体制,但是对二者的民事调整的衔接,学者较少论及;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衔接中更涉及到了相邻关系中意思自治区域这一更深层次的问题。
一、法定衔接点的局限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方并不享有协议变更相邻关系内容的权利,这就给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两种法律制度设置了一个法定的衔接点,即以当事人是否协议变更相邻不动产利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界定构成相邻关系还是地役法律关系。这种界定虽然明确,但是从保护相邻各方权利和促进不动产利用的角度分析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地役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双方意定其权利义务时地位平等,而相邻关系中由于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方不动产的权利被物权法所确认,相邻关系中的主体不存在平等协商的关系,权利人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行使物权,要求不动产相邻方履行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变更相邻权内容,原有的相邻关系就变成了地役法律关系,从而使不动产权利人失去了相邻权人法律地位,失去了某些可以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换言之,只要协议变更,原权利人会因此承担一定的不利益,这实质是引导民事主体不要突破相邻关系所规定的物权调整的行为模式而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不动产的利用。
其次,在相邻防险关系,由于不动产权利人并非利用相邻方不动产,而只是限制相邻方行使一定主权行为和主张一定主权权利,如果相邻方在这种关系中达成某种协议,显然不构成地役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