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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水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是境内大多数国际河流的上游国,对这些河流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因为对《国际水道公约》中规定的强制性争端解决办法等持反对态度,中国在联大会议通过该公约时投了反对票。但是公约所规定的公平和合理利用、无害利用和国际合作原则,是跨国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习惯法原则,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效力。而且我国正在实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它们也适用于国际河流在我国境内河段的利用和保护。我国在跨国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工作中有义务遵守这些原则和国内立法,实践中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一)中国保护跨国水资源的法律实践
  
  中国在澜沧江上游修建大坝的同时,较为重视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环境保护。比如在建设小湾水电站的同时,共安排了1.25亿元的环保投资,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环境科研,包括恢复施工时被破坏的森林面积。就下游国家普遍关心的渔业资源问题,大坝建设者们专门在大坝下为逆水而上产卵的鱼留了回流洞,以及在回游鱼类较集中的澜沧江下游的南阿河、罗梭江和南腊河流域开辟回游鱼类自然保护区。[18]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中国与东北地区某些界河的共同沿岸国签订了关于界河利用问题的双边条约。1956年,中国与前苏联签订《界水利用协定》,对黑龙江进行开发利用。1960年,中朝两国政府签订《关于国境河流航运合作的协定》,对鸭绿江进行了开发建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加快了与东北和西南地区某些界河的共同沿岸国谈判和签订双边水条约的步伐,这些水条约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开发利用,而是利用和保护并举。1992年,中俄两国签署《关于黑龙江和松花江利用中俄船舶组织外贸运输的协议》,结束了我国黑龙江船舶130多年不能出江入海的历史。[19]1994年,中国与蒙古签订《中国与蒙古界水利用与保护协议》。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就中哈界河伊梨河和额尔齐斯河的利用和保护问题进行了协商,并与哈萨克斯坦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根据协定成立了中哈联合委员会,负责对界河的管理。中国与俄罗斯就两国界河的利用和保护问题经过长期谈判,终于2008年1月签署了《跨界水体利用和保护合作协议》。
  
  中国与国际河流相关国家的防汛水情信息交换、水资源管理、航运协作等方面的合作也在加强。针对国际河流地区水文站点少、设施设备落后、水量水质不清的现状,中国政府和水利部加大了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的投资,编制出《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20]中国与国际河流相关国家的信息合作日益加强。2002年,中国与印度签署《关于中方向印方提供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汛期水文资料的实施方案》,中国相关部门在每年6月至10月向印方提供雅江水情;同年,中国水利部与湄公河委员会签订报汛信息协议,中国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于每天上午将位于中国境内的允景洪、曼安两个水文站前一日的水位和雨量报送给湄公河委员会秘书处。[21]中国目前正在与哈萨克斯坦洽谈信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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