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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变迁

  

  第五次是信息安全上的风险。我国目前尚不能自主进行计算机机芯的生产。计算机上的信息都处于可复制和被攻控状态,而且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到来,对人的表达自由、隐私权等都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冲击,人们在共享信息的同时,也在承受着信息所带来的风险。


  

  以上这些危机,我们都可以叫做社会风险。此外,还有三类狭义的社会风险,一类来自于政治。对我国来讲,这取决于大家对社会腐败和社会公正容忍与接受的程度,如果超过了民众容忍和可接受的程度,政治安全和政治风险就会出现。还有一类狭义的社会风险,可称为“生存风险”,三鹿奶粉事件不仅仅影响到了河北,对所有中国人的心灵都产生了影响。南平事件使人们不得不反思人类最古老的需求,就是生命安全。第三类狭义上的社会风险,可以称为司法风险。倘若司法的公正性越来越低,不具备“可接受性”品格,司法的权威性越来越不被认可,那么司法风险问题就会产生。


  

  风险社会中的法律


  

  危机如何与法律制度发生关系?人类每遇到一次危机,总会伴有科技和制度的创新。要控制、克减风险,人类首先想到的是制度创新。以环境监管为例,目前中国的环境监管体制是以公权力控制为主,这个体制如果不改变,环境污染就难以遏制。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西方的环境观念在哲学上首先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也表现在宗教上。同样还是圣经上的话,但现代的解读完全变了,人还是万灵之长,上帝让人到人间来不是让其统治其他万物的,而是来保护万物的。这就涉及到社会哲学的转变,从过去的人类中心主义,到现在的生态平衡主义,人类不再是中心,一切生态都是有生命的。德国最早在2002年制定了《动物权利保护法》,英国现在正在起草《植物尊严法》,动物是有权利的,植物也是有权利的,这就是社会哲学的一个转变。


  

  第二个转变是人们的权利观。现在,人们所拥有的一切是来自于哪里?过去的回答是,一切皆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现在要完成一个转变:一切不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而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当你是继承人时,你同时也是权利人,你有权利破坏生态,现在你是借人东西的人,你就是债务人,即义务人,债务人的第一义务是保持被借物的完好,当子孙即权利人需要的时候要完好无损地交给他们。


  

  第三个变化涉及制度,过去的公权力控制为主应当转向以私权利的保护为主。国家已提高了环保部门的权威地位。因为,在一个以公权力为主的环保体制下,污染的后果只能由民众承担,因之就出现癌症村、艾滋村,要消除环境风险,就要进行制度创新,而只有赋予公民以基本的环境权,用环境权来改革现行的以公权力控制为主的制度设计,环境保护才可能是有效的,生态风险才可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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