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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变迁

  

  现代社会风险的第三个特点是:它与科技有关。人类在不断追求自己的进步,而核心动力是科学与技术。例如,化学这门学科产生以后,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人类也受到化学之害,它带来的风险可能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种风险。如此以来,现代社会风险就出现了一个引人深思的特征,即风险本身就反映了某种悖论,一方面科技使我们社会进步,提高了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而另一方面,我们对科技所带来的副作用,几乎都无可奈何,我们依赖科技,却又不得不承受科技带来的巨大风险。“原子弹逻辑”是典型的科技悖论案例。承受原子武器之害的不是在战场上冲杀的军人,而是无辜的平民百姓,而其中,不分妇女和儿童。如同许多学者所言,现代科技使得战争获得了一种新形式,变成了一种整体性战争。这意味着,战争的结果不再是胜利和失败,而是存在与毁灭。


  

  第四个区别是:人类为了防范风险、减少风险、分散风险和消除风险,创制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当人们依赖这些制度试图获得安全时却发现,有些制度是失灵的,无效的,由此,人类不得不面对由制度缺漏和被破坏而导致的另一类风险,即制度风险,金融风险是典型的制度失灵而出现的社会风险。


  

  风险社会的来临,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生存境况,也势必改变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制度。前工业时代,法律以身份等级为特点,它适应了各国隔离封闭的社会环境,此时,纠纷是地方性的,政治是地缘性的,文化是民族性的,法律制度也是地方性的。各民族、各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别是巨大的,甚至可以分为十几个法系。人类步入全球化时代以后,资本超越了国界,文化间的交流与冲突大大加深,陌生社会取代了熟人社会,平等观念取代了身份观念;个人主义兴起,团体观念衰落;理性时代来临,传统权威逐渐隐退。


  

  因此,法律的发展方向也必然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全球治理”和“全球法治”观念日益兴盛。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法律治理,日益不能适应全球化时代“风险的全球化”。超国家机构和组织,将越来越发挥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主权观念将趋于式微。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国际组织的发展、人道主义和普适人权观念的发展,都昭示了这一方向。现代法的个人主义精神,将为社会利益本位所取代;以对抗民族国家公共权力为己任的个人主义政治观念,将随着民主政治的普及、民族国家的改造、社会权力的兴起而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也体现在民事法律中,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财产权神圣这三大原则已经开始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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