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之完善

  
  目前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发展呈现着空前的规模,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凸显了不少问题,而能够增进立法效率的听证程序在很多地区仅仅是尝试性或原则性的,并没有真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毋庸置疑,实行立法听证无论是对立法主体、各利益相关方面,还是社会公众,都有直接的正面价值。但要将这一制度在立法中,特别是地方环境立法中完全确立下来,仍然有许多问题有待改进和完善。
  
  1、立法听证的范围。地方环境立法一般可分为为保障中央相关法律实施而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和为执行地方性环境保护政策需要而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针对前者是否需要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进行听证是一个争论已久的话题。我们认为,由于对前者的立法属于对国家性立法的补充,是对中央立法的细化,既然中央立法在之前已经能够获得肯定并颁布实施,说明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从节省法律资源的角度出发,不需要进行重复性的听证,而应集中力量对涉及专门的地方性环境保护事务的立法进行。
  
  2、立法听证的方式。从当前已有的经验来看,我国进行听证的主要方式是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利益方和公众参加,从而体现立法的民主与公开。这一制度实质上与在美国广泛适用的混合式立法听证有不少相似之处,也很好地与我国实际相结合。但是从长远发展看,听证会也有它的弊端,如方式单一、参与者由于知识背景的不同无法对具体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而环境法作为前沿性和知识性很强的法律规范,不仅要体现公众利益,更要具备严谨的科学理论基础和遵循环境发展的客观规律。可考虑在以后通过国家立法来规定更多的听证方式以适应立法工作和对象不断发展的要求,如建立类似美国正式立法听证模式来规范立法听证的方式。
  
  3、公民对立法听证的参与。虽然近几年各地纷纷开展了一系列的立法听证活动,完成了对地方立法听证的初步探索。但是,作为体现立法民主公开和公民对立法参与标志的立法听证仍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和临时性,国家也缺乏统一的听证会规则予以规范。此外,公众的绝大多数意见往往得不到立法机关的尊重。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是听证程序要更加民主化和制度化,保证听证制度的权威性和必要性。其次,作为立法主体的立法机关要更加民主化,主动加强与公众的联系和沟通,这也是听证制度得以发展的根本。只有实现了民主化,听证制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立法的整体质量。
【作者简介】
姜素红,女,湖南湘乡市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金瑞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郭小霞,黄诚.中澳两国地方环境立法比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6)
蔡守秋.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李培传.论立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李培传.论立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吕忠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张斌.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基本理论初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肖剑鸣.比较环境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汪全胜.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