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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水工程所有权研究

  
  (三)水工程私人出资的比例
  
  南水北调水工程建设需要超大规模的资金,显然需要私人资本参与,但考虑该项工程的特殊性,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保证政府控股,限制私人投资的规模。
  
  南水北调水工程涉及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间的利益分配和再分配,需要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协调,同时尊重地方的利益诉求;南水北调水工程必须发挥设计的社会效益,承担经济发展和生态恢复的任务;如此巨大的工程还要着重考虑国家安全因素,故要保证政府对水工程的用途、运营的控制,对产品或服务价格的有效影响。所以对南水北调中的大中型水工程、干线和主要支线工程应当由政府控股或参股。具体来说,干线工程和枢纽工程应当由政府承担全部投资或绝对控股,其中中央政府控股或相对控股,地方政府依据各自利益需求参股,原则上再适当比例的引入私人资本;主要支线工程和服务地方利益为主的工程,由地方政府控股,中央政府参股,再适当比例的引入私人资本;对于一般的中小型水工程,则不必限制私人资本的投资比例,亦可允许私人资本独立经营。
  
  (四)政府承担水工程公益性耗费
  
  私人资本参与水工程经营的途径有三种,一是承包经营国有水工程,二是与政府共同投资经营水工程,三是参股乃至独资建设经营水工程。无论哪一种,水工程运营吸引私人资本的前提是必须确保投资有利可图,这就需要界定水工程的公益性服务及其价格,并对运营主体的公益性行为进行公正的补偿。
  
  南水北调水工程兼具兴利与除害,其功能具有综合性,亦即该项目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在水工程产权资本化过程中,应当明确公益性和经营性功能的投资比例,其中公益性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应该由政府承担。例如,如果是纯公益性单位管理国有水工程,则由财政全额负担;如果是由项目法人或第三方管理,则政府按照公益项目部分的比例承担年运行费用;如果工程全部由项目法人或第三方管理,为公益性目标运行的费用也可以由赢利性项目的收益来支付,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或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贴。
  
  四、结 语
  
  在南水北调水工程建设中,政府投资处于主导地位,中央政府投资获得的所有权及其行使已经得到现有的法律已经认可。然而,地方政府投资获得权益在立法上并没有正式明确的认可,这会影响到地方投资的积极性以及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今后立法应该确承认地方投资的所有权能。私人资本参与南水北调水工程建设投资,不仅仅有利于缓解资金压力,更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率和资源的有效配置。立法应当适应投资主体多元化下的复杂产权关系,明确确认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私人之间的水工程共有关系,保护地方政府和私人通过项目法人等投资形式获得出资人权益。但是南水北调水工程的投资比例仍然需要多方面考量,私人甚至地方政府在水工程投资比例方面仍然会受到约束,通过法律而非政治途径会更有利于实现投资决策,提高筹资效率。对水工程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确认层面,而且必须承认项目法人的独立地位,承认水工程公益性运营成本独立于经营性功能之外由政府承担,立法应该将政府补偿水工程公益性消耗的渠道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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