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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法治建设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然而,对于律师作为法治建设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性质和地位,长期以来有着种种的认识偏差和误解,从而给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巨大的阻碍。

  
  民众对律师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存在着误解和偏差。近代中国,为当事人鸣不平、写诉状、打官司的人被看成“讼师”,甚至贬称为“讼棍”。虽然,由于该队伍从业人员社会地位低下,素质参差不齐,其活动又缺乏约束,确有一些律师坑蒙拐骗,敲诈勒索,百姓对其鄙夷而痛恨,将此类人称为“讼棍”也无可非议,但对整个律师队伍以“讼棍”相名,确不免以偏概全之失。实际上,像施洋这样的大律师,由于仗义执言为革命者申张正义而致喋血法场者,也大有人在。不过总体上的对旧社会法律共同体的仇恨,还是殃及了律师队伍。许多老百姓把律师看作乘人之危,骗取钱财的骗子;善于说谎,两面三刀的骗子;为坏人辩护,是罪犯的同谋。这种观念积淀为民族文化心理,影响到现代民众对律师的看法。同时,目前确有少数律师职业道德不良,拜金主义思想严重,导致民众对律师队伍整体的误解。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都造成对律师性质和地位的误解。

  
  部分政府官员对律师性质和地位的看法有两种偏颇,一是把律师看成与政府作对因而采用各种方法处处控制律师。当律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在行政诉讼中运用法律维护行政当事人的利益时,某些政府官员将律师这种正常业务行为视为妨碍行政执法,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从而不恰当的对律师业务进行限制,更有甚者利用职权对律师打击报复。二是把律师简单看成一般的社会中介组织。这种看法实质上降低了律师的身份和地位。由此产生的恶果是律师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律师的提高法律权威、整合社会结构、维护人民权利的职能在制度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部分法官、检察官中也存在着对律师的错误认识。他们不是把律师看成法律共同体的一员,而是当作异己力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处于同一法律体系和程序构造中,他们必须遵循相同的法律规则、职业思维、价值信仰,才能使法律得以正确适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权利得以切实保障。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应该基于对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共识,在相互认同、相互理解、相互肯定的基础上相互制约、相互纠偏、相辅相成。但在我国,往往有一些代表公权力的法律职业者对律师充满猜疑、误解、敌视。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刑法306条的“伪证罪”的不当适用。某些公检法机关竟至把306条当作“杀手铜”来对付“不老实”律师,从而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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