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法治建设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倪正茂;陈颖健;李绍章
【摘要】法律共同体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等构成,法律共同体的兴亡,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兴亡。中国律师的本质属性在于律师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时律师本质属性的认识偏差和误解以及律师队伍自身的问题,影响了律师事业的发展。文章对如何巩固和发展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地位,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律共同体;律师
【全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事业,关系到我国未来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我们认为,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主体一一法律共同体一一应当而且必须肩负起这个历史使命。
所谓的共同体指的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形成的具有共同使命与互动关系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合作体。共同体的成员基于共同的理念和信仰,而相互认同、紧密联系。法律共同体就是这种共同体的一种。它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构成。它具有以下特征:(l)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具有共同的理念,即尊崇法治,维护正义。法律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以权利维护为追求,以正义为使命,奉法律为圭桌。这个特点是最重要的,只有当一国的法律工作者身上都体现出法治的精神,我们才能说一国的法律共同体己经形成,同时也说明了这一共同体能够担当起推进法治的责任。(2)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统一的识别标志,即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资格。(3)法律共同体的成员自愿接受本国法律体系的约束,在本国宪法、法律的基础上活动、交往。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相同的法律知识,在从业过程中表现出共同的法律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使用共同的法言法语。
法律共同体的存在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部分。从西方法制的历史发展来看,古希腊虽然有着发达的文化,但是其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却相当薄弱,其中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古希腊在司法制度中尊崇直接民主,专业性的法律共同体没有生存发展的空间。与此相反,因为形成了发达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古罗马才形成了发达的、影响千秋万代的罗马法。而近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也与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密切相关。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近代西方法律理性的形成是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的产物。一方面是严格的形式的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另一方面,就是法律共同体。两种力量中只要缺一,就形成不了近代法律体系。作为负面的例子,是我国在十年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取消律师制度、停办法学院校,导致千百万人横遭茶毒,造成史无前例的人间悲剧。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治绝不能与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截然分开。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共同体的兴盛必然导致法治的兴旺,而法律共同体的衰败就必然导致法治的衰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