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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第二,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之标的。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这里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其标的为集体所有的农地或国家所有而由集体使用的农地。


  

  第三,1998年第四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内容和期限。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农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地承包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农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农地的义务。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1993年颁布的《农业法》从农业生产方面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化。我国《农业法》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使用的农地可以由个人或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个人或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详细具体的规定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及流转等相关问题。


  

  第六,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依据民法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内容,明确农村农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法律地位。


  

  2.我国现行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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