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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权之运动模式的宪法学分析

  

  “的哥”罢运、厦门PX等事件展示了公民们对自身权益的理性力争和民意表达的趋理性化,为公民理性精神的培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这也缓和了意识的二元性,即缓和了在既定结构内“我和你”之间阶层对立的界分。


  

  这些不仅仅需要自我批评和自我重建,还需要民主宪政的制度安排及其实际运作,以使我们能够同时成为既是全心奉献的又是自由的。至此,我们依然喟叹:我们对于维权运动之形式与内容还能够做些什么?当制度改革的步履依然蹒跚,我们怎样来质疑和改变人们关心的这些习惯?民主的深化、宪政的启蒙将带来关于群众运动与利益的削减或增强之间的何种关联?一言以蔽之,身份的宪法性解放,势必要求将人们彼此看作是有能力实现“人的主体规定性”的个体;民主的与时进步必须能够带来人们彼此交往方式的特征和内容的改变,必须使得这些制度的安排更适宜于个体的自我发展和社会的亲密团结与和谐一致。我们应在寻求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和谐共存的基础上改造宪法,施行宪政,重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健全国家政治体制,摒除阻碍社会和谐的内容,还个人应有之基本权利,让国家回归法治要求的有限本位,缩小公共权力,培育公民社会,实现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换言之,就是将经济运行交由市场,将权力维度交由法律,将财富积累交由国民,从而在和谐的语境下迈向有限政府、法治文明、民主政治的宪政轨道上。通过这样做,它调和了独立的、多元的和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纷争,满足了既与其他人相分离又与他人相联系的条件和要求。民主的进步也必须减少我们联合的、盲从的和强迫性的力量,减少它们全盘否弃的品质,并因而减少它们对人们彼此之间清晰的区分或孤立。


  

  五、余论


  

  历史告诉我们,我们仍身处于无数先辈们所开创的权利时代:然而每当我们仰望头顶之上灿烂星空时,每当我们思索居于心中的道德律令时,每当我们为种种不义拍案而起时,我们会如此清晰地感受到,我们依然生活在启蒙的时代。启蒙理想于我们而言,仍是开放着的未竟方案:启蒙提出的“公开运用理性”的批判精神更是人类必须一以贯之的永恒的“现代性态度”①。{参见吴冠军:《什么是启蒙?人的权利与康德的启蒙遗产》,《开放时代》2002年第4期}因此,可以说:作为一个历史时代的启蒙已逝,但作为人类实践的启蒙,必将长存!这是一项事业,一项既需要我们每个人的行动又需要社会本身的整体同质性的事业。这就迫切需要我们虔诚地恭请神圣的宪法之母从幕后走向台前。理性在召唤我们,启蒙民众、权力回归、依宪而治,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因为,在宪法之母的眼中,没有权贵和贱民,也没有市民和农民的区分;在宪法之母的眼中,只有平等的公民的概念,任何人都是慈祥的宪法之母的高贵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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