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冷静的工具性计算这一功利主义视角来看,选择以运动的方式来界定和捍卫个体或群体性利益似乎总是太过于冒险了。因为宪政精神所期待的不是短期的激进的参与,而是公众政治活动理性地持续加强。在缺少这样一种加强的情况下,这种政治潜力可能带来一种新的僵化的风险。那些拥有公权力的人可能会迫于压力而将运动群体的暂时利益变成既得利益。一如既往,弱者的利益和理想将仍然受制于实际安排的操纵。这也正是为什么涟漪效应——“不把事情搞大,问题就解决不了”
不断在时间中发酵的原因,从而导致发生一系列新的群体性社会突发事件。只有通过重新构想能将我们的利益和理想紧紧缚于其上的各项制度安排,才能更有效地达致它们。因为“自由民主的伟大力量在于——它提供了制度和惯例,如果能恰当地加以理解的话,它将敌对因素的潜在破坏消解于无形”。①{{美}查特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页}为了防止悲情的发生,需要安排三个条件:
第一,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领域的分立,削弱社会界分和社会等级的束缚,让人们变得更加充分地以主体性的身份相处,而非作为权力炫耀的对象性角色,这就要求努力培育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与公民意识的形成密切相关,也是培育公民能力、表达公民权利诉求的场所。完善的公共领域可以让“政治权力学会在公共领域里倾听”,②{{美}查尔斯。泰勒:《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202页}以此来保证社会免于政治官僚权力的侵犯。公共领域的构建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进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中国并非自发性的现代化国家,因此公共领域的形成难以像西方国家那样由自发和多元力量互动形成。相反,我国公共领域的建构需要一种理性的设计。这种设计的路径无外乎权威主义和平民主义两种。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的历程,公共领域的构建大体上应当遵循权威主义的发展路径,以国家为主导,走一条自上而下的建构道路。首先,国家领域应主动为公共领域提供适当的生长空间。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的公共领域极为薄弱,只有国家和政府主动加以扶持才能够得以发展。但是,公共领域的本质决定了它的壮大必然意味着公共权力直接作用于社会的能力下降。因此,公共领域的构建必然要遭到某些公权力的掌有者以及既得利益团体的阻拦。这就需要国家排除障碍,以宽容的姿态为公共领域开拓出得以生长的空间。其次,建立规范的制度体系以确保公共领域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的公民,他们在公共领域中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与利益,尽管这些众多的意志可能相互抵触,却并不影响社会内部的团结。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与集团,包括公共权力机关。因此,平等性在公共领域的活动中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各个参与主体平等地参与公共领域的对话与交往,才能存在公共领域中起码的宽容和倾听,才能实现公共领域的真正价值。保证公共领域主体的平等地位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它不仅需要法律规范的完善,更需要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的健全。最后,保证公共领域自身的独立性,排除市场和国家领域对公共领域的“殖民”。公共领域只有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才能避免市场和国家领域的侵犯,才不至于成为社会内耗和权力阴谋下的牺牲品,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建立成熟完善的公共领域还要克服参与主体的非理性特征,如有些参与主体的二元化思维方式、情绪化的意志和泛道德化的倾向等,这些都会妨碍理性健康的社会舆论的形成。亦即“,为了其个性以自由与负责的方式发展,国家必须为个人保留内在空间。在这个空间之内,个人是自身的主宰。因此,个人可以完全排斥外在世界,独自退回内在主体,并享受其隐居的权利。如果在某些情形下,不论在价值上如何中立,国家采取的行动对个人造成曲从公共机构的心理压力,从而禁止个性的自由发展,那么它就侵犯了个人的权利领域。”①{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