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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权之运动模式的宪法学分析

  

  现实中最大的遗憾是,群体性事件软着陆尚停留在个案层面,更多的是一种被动反应,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一种个性化施政,而没有提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执政理念,更没有促成制度创新。因此,个案的理性解决,并没有导致制度的整体理性,并没有扩张整个制度体系对于维权运动的包容性。


  

  总之,仅仅依赖于充满神秘主义动机的道德性政治认同,而非“宪法之治”的制度信任,那有为的、一刻的、脆弱的和“庶民胜利”式的荣耀是难以维系的。


  

  (三)消极的美德:多元的利益需求


  

  社会制度塑造生活经验。它们支持一些生活样式同时反对另一些生活样式。我们会珍视制度安排对于独特形式的经验的开放性以及它们对于多样的生活样式的宽容。在“制度已构成为关键的社会资本”②{参见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7页}的今天,“制度设计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制度设计常常更多地牵涉到利益派别间的谈判和讨价还价,牵涉到正规政府制度的功能发挥”。③{{英}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老制度主义和新制度主义》,陈建波、郁仲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10页}这就使得再良好的制度安排中终会有一些纵欲的成分,况且我们缺乏在人类品质特征中用以区分人类永远的和普遍的本质属性,以及随环境包括制度环境而变化的其他属性的根据,不可能运用有限的理性一劳永逸地对多元的民主利益加以平衡。某种意义上,多元化的形成是一种美德,但仍难掩其中的消极性,不经深思熟虑而仅凭感觉走的利益表达使其具有了相对性。正如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的“暴民”的出现是无法避免的,同时,防范自己成为“暴民” 又是需要能力和责任的。而在制度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这种现象的涌现无疑将对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冲击,对公民的安全感和政府的公信力乃至对未来社会发展的预期产生重大影响。


  

  如今,这种模式产生的社会与政治隐痛似乎更加清晰、更加令人不安。然而,由于没有出现任何行之有效的、备受关注的备选方案,并且由于民主法治的进展状况似乎加深了对于其他方案之可能性的怀疑,所以,我们只有去面对这些后果,好像它们本就是无法逃避的命运一样。然而,我们应该用面向未来的眼光,来看待当前崛起的公民权利意识。我们不能回避它的稚嫩、自发和不成熟,同时,仅仅质疑或改变运动形式与维权内容之间定型的 “伪亲密”联系是不够的。在宪政之生成的深层背景下,开创一个令人向往的“祛魅”时代、建立一个更为开放的个人希望与政治希望之间的新领域是必需的,又是崇高的。而在新时代图景、新领域轮廓日益清晰的勾勒与呈现中,再也没有比思考下述问题更为重要的了:难道我们真的必须甘于仅仅缓和其不利影响吗?或者,我们能够超越运动形式与宪制内容之间的界分吗?


  

  四、启蒙的模式——弥补或超越形式与内容之间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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