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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权之运动模式的宪法学分析

  

  或许,我们必须在相对合理的情况下行进在狭窄的路径上,即行进在位于既得利益者对改革的阻挠与弱势群体对改革的期冀之间的小径上,行进在位于我们对“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热切期待与政治权力运行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错位和反差之间的小径上。这种思维方式利用利益与制度、理想与惯例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危机和运动认为是命运的东西,并且使其幻化成诸个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维权方案。然而这样的方案模式的选择,把正义与泄愤写在一面旗上,导引着我们前行的路,往往令人担忧,因为它面临三重风险:


  

  (一)不稳定性风险:和而不同的公共空间的狭小


  

  如果没有一种力量维系“变革”,则群众的各种努力都会丧失根基;如果没有一个空间提供“博弈”,则各种意愿的洪流都将泛滥无归。公共空间与“透明开放、兼容并包”的精神相联系,其精髓正在于超越狭隘的一己之私,通过相互的沟通达成共识,通过广泛的融合形成舆论,从而潜移默化地促进社会认同,也因此充当着国家权力合法化的来源。正如C.泰勒所言:“透过自由结社,整个社会能够自我建构和自我协调”,它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者影响国家政策的形成。”②{转自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 》,《公法评论》2001年第2期}另一方面,如果国家和个人之间没有一个公共空间的话,那么民众为了发泄怨气就只能去直面国家。让民众与国家直接碰头,必将导致社会的动荡。而这一公共空间正是我们现阶段所不彰的,这就为社会的稳定增加了风险,甚至可能演变为某种扭曲的“隐形社会”,而这种趋势,在一些濒于失控的偏远地区曾崭露苗头。


  

  (二)脆弱的荣耀:包容性政治中缺失的主体


  

  运动式的维权模式要求一种能够跨越制度变革的宏观政治和个人关系的微观政治之隔阂的包容性政治实践。这一要求导致了关于主体性的一个难题。因为朝这一方向发展的政治具有如下的特征:第一,这一种政治实践必须具有界定和捍卫群体利益的双重态度,偏好于制度上的改革或社会上的公正的进路而非保守的排外的进路;第二,这种实践必须以一种变革后的生活世界为背景,同时认同新世界所生成的宪法性利益和多元主体身份。无论这一政治认同是多么地不连续和具有尝试性。


  

  第三,它是将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行动统一起来。这不仅要求民众的自我觉醒和道德信守,还要求政治的能动主义和克制的执政美德。否则,当政府在发起改革的行动迟缓时,面对无一定方向和组织的大众的无声抵制和反对,改革者们必须在强加与退却中做出选择。如果他们选择强加,无组织的“暴民”将付出沉重的代价;①{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境:一个遭受了极端的不公正、走投无路的弱者最终要孤注一掷、铤而走险,但却完全没有能力直接向欺压他的强者报复,从而只能将怨恨发泄到同类或处境稍好的他人身上。而此时强者会以保护多数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名义将其严加惩处。在这一过程中,强者的权力和利益毫发未损,反而因此增加了合法性与正当性}如果选择退却,民众的无组织性的“马铃薯状态”又会使他们在自发的行动主义分子的统领下一直处于堕落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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