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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富济贫”亦或“有缺陷的正义”

  

  鲍里斯·比特科尔(Boris Bittker)正是从这个角度攻击严格的比例税。他宣称:严格的比例税率未必符合先验理性,“比例税率并不比联邦累进所得税率更合乎公平理念。”[28]芭芭拉·弗里德(Barbara H. Fried)旗帜鲜明地指出“严格比例税的先验假定存在知识论上的不足。……事实上,所有比例税辩护者的理由最终都归结为‘我明白,我知道公平’,或者做一些同义反复。”[29]


  

  如果离开先验的理论,如何证成“税收正义“呢?百隆和卡尔文一语中的:从再分配的观点看,要判断一种既定的税制框架是否达到“税收正义”,我们就必须寻求税收领域之外的标准……关键,所有的关键问题都集中在分配正义这一棘手的社会理论上。[30]班克曼和托马斯·格里菲斯的观点与此类似,他们认为,“所有的税率结构都应建立在分配正义的基础上,并接受其检验。”[31]


  

  累进税率的倡导者认为,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推导不出比例税率。从分配正义的角度观察严格的比例税率,纳税人从公共产品消费中得到的利益应与纳税数额成比例,因此,“当且仅当人们消费的公共产品数量与其收入成比例时,才能推导出比例税率。”[32]但纳税人从公共产品消费中获得的利益很难说与其收入成正比。从公共产品供应的角度看,比如道路、防火、垃圾处理以及学校,还有清洁的空气、防务,这些产品的供应和纳税多少没有关系。作为公共产品,每个人都一样在消费。既然纳税人从公共产品消费中获得的利益与其收入不存在严格的比例关系,那么,最符合分配正义的征税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递减税率——税率随着收入的增长而降低,以保证每个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大体相当;另一种是人头税:不管人们收入多少,每个人缴纳同样的税收。然而,几乎没有人会同意递减税率和人头税。


  

  而且,要判断究竟是穷人还是富人从政府那里获益更多,是一个不可能有标准答案的问题。利奥·马丁内斯持(Leo P. Martinez)认为:“经济和社会稳定代表的无形福利,对富人而言,可能是最足珍贵的。”[33]但这一观点无法证成。百隆和卡尔文旋即发表不同的观点:“一般都承认,许多公共产品的消费无法直接量化,……一个可行的假设是,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从这种花费中获益。最明显的例子是军队为国防安全的支出。在这里,在一个共同体中, 每个人的生命和自由都同样重要,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从政府的保护中获得了同样的利益。”[34]梅西也对军队、警察做了同样的评论:“足以保护美国人人身免于外来侵害的国家防务,也能保护美国人的财产,无须增加额外的费用。更进一步,对有体财产的保护成本并不随财产价值的增加而有比例地变化……保护无形财产的成本是固定的,与财产的价值没有比例上的关联。”[35]


  

  当然,比例税率倡导者的推理逻辑先天不足,累进税率倡导者的推理逻辑也并非天衣无缝。累进税率倡导者推理的基本逻辑是:生命和自由对穷人和富人的价值是一样的,政府保护了生命和自由,就不再需要增加成本保护公民的财产。对财产的保护费用与财产的价值不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不能从穷人和富人到底从政府那里得到多少利益来确定税制。这一推理没有考虑到这一事实:国内法律秩序的剧烈变革或外来入侵给富人造成的损失大与穷人,因此,穷人可能会理性地赞成少一点国防,或者根本不要国防;其次,财富的价值越大,就有越多的人想掠夺它——比如知识产权,专利越有价值,对侵权人的诱惑就越大,政府就需要用更多的管制、警察和司法资源去保护这类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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