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至此,法院并未戛然而至,直接判决1913年税法合宪,而是进一步引申征税权和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关系。法院写道:“美国宪法对税的管制有两个规则,对直接税而言,要遵从按人口比例分配的规则;对间接税而言,要遵守统一规则。美国宪法第一条授予了国会征税的绝对权力,只受上述规则的约束。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规范并不限制宪法授予给国会的征税权。因为宪法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冲突:左手将征税权授予国会,但旋即又用右手通过正当程序规范将其收回。累进所得税率也不反宪法第五修正案,我们不能不顾议会在极早时期就开始征收联邦累进所得税的事实:早在1894年以前,当时还没有发布各种所得税法,该权力就开始行使了。”[21]此外,最高法院还认为1913年税法并不因有溯及力而无效,因为它没有溯及到宪法第十六修正案以前,而是从3月1日实施。[22]
法院冗长的判决绝非无的放矢,该案几乎从司法实践的层面终结了美国联邦累进所得税的正当性论争,正如研究美国所得税历史的专家罗伯特·斯坦利所说的那样:“布拉西伯案中的法院意见没有给质疑美国联邦累进所得税传统的争论留下任何空间。”[23]同时,联邦最高法院从历史的角度证明了累进税率的正当性:累进税率并不违反第五修正案:累进税率 “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了,一直到现在,从未中断,为我们制度的奠基人所支持,为决定我们民族命运的杰出人物所执行。”[24]
三、为什么累进税率:发生在学界的“纸上谈兵”
自布拉西伯诉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案以来,司法界对联邦累进所得税合宪性的论争已经终结。与实务界的安静相比,理论界要热闹许多。联邦累进所得税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收入越多的人纳税越多。如果从再分配的视角观察,其正当性几乎不容置疑。但美国宪法规定征税的目的只能用于“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25]财富的再分配能够逻辑地解释进上述规范的射程吗?联邦累进所得税符合平等的要求吗?
如果征收联邦所得税的正当性已成定论,如何征收就成了学界讨论的热点:要么按照累进税率征收,要么按照严格的比例税率征收。反对联邦累进所得税的学者几乎一致主张严格的比例税率。
(一)联邦累进所得税公平吗?——以分配正义为向度的论争
如果从学术源头考证,比例税率的历史比联邦累进所得税的历史更为悠久,也许,“时间就是最好的合法性”。传统的经典学说成为反对联邦累进所得税学者最好的智识资源。这一观点的根基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的著作。亚氏将一个国家的公民比作财产的共有人,按照普通法,共有人按照他们从财产中的获利支付必要费用。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该纳税,以支持政府的运作,在纳税和他们各自从国家那里得到的保护两者之间,应尽可能合乎比例……。政府为一个国家中的个人的花费,类似于管理者为一栋大房产的许多居民的花费,这些居民应为他们各自从房产中的获益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钱。[26]将学术史延伸到当代,哈耶克也曾经为严格的比例税做了同样的辩护,他说:“一个人为社会捐献了多少,就将从政府那里得到多少。”[27]这些论证可能与人们的直观经验更为合拍。比例税经常被看作是“自然的”、“中立的”,因而是不证自明的理论……要让人们信仰联邦累进所得税率,就必须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以挫败支持比例税率的先验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