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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富济贫”亦或“有缺陷的正义”

  

  经过一系列程序,案件到了最高法院,布拉西伯要求最高法院判决1913年税法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认为该法规定了对公民财产的征收,且没有补偿。理由是:宪法将税分成直接税和间接税,并为其制定了不同的规则——按各州人口比例分担直接税,其它的税服从于统一(Uniformity)原则。[17]直接税只有一种例外,那就是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规定的情形,只有在该种情形下,直接税可以不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布拉西伯的诉讼理由是这样展开的:首先将所得税定位于直接税,然后认定1913年税法中的所得税不符合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规定的情形,所以应服从征收直接税的一般规则,即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因1913年税法规定的所得税不按各州人口比例分担,因此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构成没有补偿的征收。1913年税法与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到底存在哪些差别呢?布拉西伯认为: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规定对“来自任何来源的收入”征税,没有任何除外,而1913年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将收入在3000美圆(或夫妻收入4000美圆)以下的人排除在纳税人之外;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规定“对任何来源的收入征收所得税”,应理解为税率统一,而1913年税法规定的所得税没有规定统一税率,反而规定了累进所得税率;第十六修正案授予的征税权是一项新的权力,没有溯及力,而1913年税法规定的所得税有溯及力。


  

  布拉西伯的观点建立在所得税是一种“特殊的直接税”这一理论基础上,所得税是直接税吗?首席法官怀特(全名为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Edward D. White)代表法院发表判决意见:1913年税法中的所得税条款合宪。最高法院首先对布拉西伯的观点归谬:“如果按照原告的理解(所得税是直接税),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宪法的一条颠覆另一条,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规定直接税可以不按人口分配,但宪法一条第二款第三段却要求所有直接税应按人口分配,这就使规范之间产生冲突。而且,如果将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规定的征税理解为直接税,它还不受统一规范的约束。这样,第十六修正案规定的税既不受人口分配比例的约束,也不受统一规范的约束,这就意味着创造了一个全新的税种。但宪法不可能自我冲突,第十六修正案的目的是明晰对议会征税权的限制,而不是对宪法体制做猛烈的、解构性的变革。……宪法第十六修正案的目的不是一般性授予国会一项新的征税权,该项权力早就在先前的宪法文本中存在,宪法不可能自我冲突。”[18]既然宪法不可能自我冲突,第十六修正案又规定所得税可以不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那就只能将所得税解释为间接税。法院对原告的观点归谬后,讨论了所得税的性质,“所得税不是针对财产的所有直接征收的税,而是针对财产的运用,是间接税。”[19]将所得税理解为间接税之后,就应遵守间接税的规则。那么,联邦累进所得税是否违反美国宪法规定的“统一”原则呢?法院接着解释,“统一原则应指地理意义上的统一,即税率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同样适用,而不是指每个人按照同样的比例缴纳所得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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