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洛克是农业贷款及信托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威尔逊—戈尔曼关税法案通过后,农业贷款及信托有限公司对股东宣布:公司不负责承担股东应缴纳的所得税,公司将从股东的分红中扣除所得税,上交给征税机关。波洛克经过一系列程序,最后诉请最高法院判决威尔逊—戈尔曼关税法案违宪。理由是该税针对财产征收,构成直接税。在这一时期,国会对直接税的征收是按照各州人口进行的,[8]不按各州人口比例征收直接税是违宪的。
依据威尔逊—戈尔曼关税法案对波洛克征收的所得税是否构成直接税呢?梅尔维尔·富勒代表最高法院发表了判决意见:对分红、利息和租金的征税如同对不动产征税一样,都是直接税,违反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4项。[9]当然,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仅认为对来自财产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是违宪的,而对来自其它途径的收入征收所得税,则语焉不详。
在各州的情形与联邦相反,州法院一直支持各州对公民征收累进所得税。因美国宪法没有禁止各州征收直接税的规定,纳税人用以反对州累进所得税的依据就只有征收规范,即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但各州法院认为累进所得税不构成没有补偿的征收,是合宪的。[10]事实上,在各州批准第16修正案的过程中,各州的累进所得税一直在实行,其正当性并未受到质疑:“继承税的广泛存在,司法对全额累进所得税的支持,洗涤了反对者自1890年以来列举的该税的一长串原罪——累进所得税意味着穷人反对富人的战争,构成‘没收’,代表着多数人通过法律的暴政。”[11]1913年前夕,48个州中的35个州执行累进所得税。
美国国会为了解决联邦所得税的合宪性困境,于1909年抛出了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加以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1909年至1913年,人们对第十六修正案进行了广泛论争,人们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联邦所得税作为税法的基础是否合适,该条不明确禁止累进税率是否正当。[12]参议员休斯(Hughes)在其反对意见中称:第十六修正案没有规定统一税率,就意味着允许联邦适用累进税率,这是不正义的。[13]当然,大部分议员认为:适用累进税率并无不妥。赞成第十六修正案和反对第十六修正案的双方都承认:国会提出的第十六修正案并不禁止联邦在征收所得税时适用累进税率。
1913年,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获得各州批准。从理论上看,征收联邦累进所得税无违宪之虞。
二、所得税是特殊的直接税吗:宪法第十六修正案的真义之争
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获得各州批准后,国会于1913年10月9日通过了1913年税法(Revenue Act of 1913)。该法是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后的第一部涉及所得税的法案,史称安德伍德关税法案(Underwood Tariff Act)或安德伍德-西蒙斯关税法案(Underwood-Simmons Tariff Act)[14]。该法规定了对自1913年3月1日以来的收入征收联邦累进所得税:免征额是个人3000美圆(或夫妻4000美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从1%开始,收入到500000美圆时,税率增加到7%。[15]
该法颁布后两年,也就是1915年,发生了布拉西伯诉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案(Brushaber v. Union Pacific Railroad Company)。基本案情是:布拉西伯是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的股东,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代征布拉西伯应缴纳的所得税,被布拉西伯诉至法院,要求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停止支付按1913年税法应支付的所得税。该案被百隆和卡尔文理解为对所得税合宪性挑战的“苟延残喘”。[16]但该案的里程碑意义依然不容小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宪法第十六修正案的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