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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富济贫”亦或“有缺陷的正义”

“劫富济贫”亦或“有缺陷的正义”



美国的联邦累进所得税之争考

刘连泰


【摘要】联邦累进所得税在美国一直存在争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累进所得税是合宪的,是间接接税。学界对联邦累进所得税多有批评,但比例税并不比累进所得税完美。学界争论双方的观点都不是决定性的,美国人生活在有缺陷的正义中。
【关键词】联邦累进所得税;比例税;合宪性;分配正义
【全文】
  

  美国是以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国家。[1]然而,联邦累进所得税制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聚讼纷纭:为什么要就收入征税?富人为什么要比穷人多交税?但具有戏剧色彩的是,迄今为止,联邦累进所得税制仍屹立不倒。其中的因由只能是:人们本来就生活在一个有缺陷的世界里,联邦累进所得税可能不尽完美,但比联邦累进所得税完美的税种在哪里呢?谁能担保,引进比例税率代替联邦累进所得税不会导致更大范围的论争呢?回顾发生在域外的这些论争,有助于我们理解累进所得税的一般机理。


  

  一、从1862年所得税法案到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联邦累进所得税的合宪性之争


  

  美国立国之初,与其它领域的论争相反,声名显赫的政治家几乎都赞成联邦累进所得税制。托马斯·杰斐这样表达自己的观点:“静悄悄地缩小财富不平等的路径是对财富在某个水准以下的人免税,并随着财产的增加而提高税率。”[2]1798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提出了自己朴素的不动产所得税观点:对于木屋,每间房征税20美分;对于有7间房或7间以上房的房产,每个房间征税1美圆。[3]


  

  “宪法之父”们的理论首先在各州的所得税法案中开花结果。在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以前,各州已开始践行。在19世纪50年代,至少有7个州通过了所得税法案。[4]这些所得税法案的基本结构几乎就是今天联邦所得税法案的雏形:“免税额度较高,起始税率较低,但逐渐累进。”[5]1862年,联邦政府为了筹措军费,制定了1862年所得税法,完全继承了州所得税法的上述特征:免税的范围宽泛,按照年收入计算所得税,从600美圆到2000美圆不等——这意味着只有人口的0.2%到1.3%达到起征点的收入;刚开始的税率是从3%到5%;到内战末期,税率从5%到10%。也许是战争的紧迫需要压倒了人们的正当性诉求,1862年的所得税法没有遭遇诉讼。随着美国内战的结束,1862年所得税法于1872年废止。


  

  随着关税的减少,为弥补财政经费不足,议会于1894年重新恢复所得税,这就是威尔逊—戈尔曼关税法案(Wilson-Gorman Tariff Act)。[6]该法案规定:对分红、利息和租金以及其他来源于财产的收入按单一税率2%征收所得税。也许是惧怕遭遇反对,该法案规定了超乎寻常的豁免额度,4000美圆,这意味着只有人口的0.13%需要缴纳所得税。[7]这一法案仍可理解为累进所得税:收入在4000美圆以下的,税率为0;收入在4000美圆以上的,税率为2%。高额度的免税额,反映了只对人口中极少部分富人征税的立法意图。由于需要纳税的人口数量极少,联邦累进所得税制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很高的认可度。


  

  但事情总有例外。尽管议会谨小慎微,一年后仍发生了波洛克诉农业贷款及信托有限公司案(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Co.)。正是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该法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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