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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究竟是什么?

  在对水权制度进行了低水平、浪费型重复研究的今天,对水权概念的模糊使得实践中水权制度的建构失去了基础,使得对水权制度的理论探讨失去了应有的共同平台,因此,明确水权的概念是进行任何水权研究的前提,在没有对水权的概念作一科学界定的前提下,对水权制度提出的任何新兴理论和制度建构都将是海市蜃楼,可望而不可及。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水权是指环境法上的主体在开发、利用、管理及保护水资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水所具有的权利的总称。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第一,水权是一种集合性权利。水权不是一个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个综合性的权利体系,它是环境法上的主体在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是诸如水资源所有权、取水权、航运水权、饮用水权、竹木流放水权、水体容量使用权等权利的上位概念。水权作为一种集合性的权利,它内部的结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水所有权,二是他项水权。
  
  第二,水权是一个一般条款。水权是一个抽象性的对水权利的一般性条款,它是对水资源所有权、取水权、航运水权、饮用水权、竹木流放水权、水体容量使用权等权利的共性内容的概括。水权这一概念的产生是为了弥补具体水权类型封闭、经常落后于社会实践的不足。同时,水权的一般条款特性决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水权是一切具体类型水权的母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所有具体类型水权的产生都源于于这一一般条款,所有具体类型水权的产生都不得违反这一一般条款的精神;(2)水权是一个开放性的制度体系。水权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是一个开放性的、动态的权利体系,新的水权类型会随着人类社会的步伐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增加,而旧有的水权类型则可能因时代的变迁而逐步退出水权的舞台。
  
  第三,水权是一种协同型权利。水权是一种富有代表性的协同型权利,协同型权利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失败的产物。公法在私法化的过程中遭到了不可逾越的障碍、私法在进行“帝国主义”式扩张的过程中走到了边缘,导致了协同型权利的出现。在协同型权利中,公权和私权不是简单的组合在一起,而是处于一种相互交织状态,无法从质和量上对其作出区分。水权的协同型权利的性质决定了在当今的“公——私”二元权利体系中找不到它的位置,它只能是游离于这一二元权利体系之外的新兴权利形态。
  
  水权的协同型权利的性质决定了水权既不可能是一种私权,也不可能是一种公权,它是一种成长于私权和公权的缝隙之间的权利,它既具有私权属性,又具有公权属性,是公权和私权的混合体。在水权制度中,公法上的内容与私法上的内容相互交叉,无法在这两者之间找出一条清晰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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