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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究竟是什么?

  
  总之,在我国对水权制度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研究的今天,为什么在多达数以百计的著述中对水权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这么大的差异?笔者认为,上述每一种水权概念都有其自身的合理性,都是对“水权”这一新兴权利的有益探索。但是,诚如Dolman 所言:“分析家通常是其自己背景的战俘,他背负着自己专业学科的包袱。无论他怎样提倡需要跨学科方法来研究复杂的现象,他总是戴着单一学科的眼镜,这就不仅控制了他如何处理问题的视野,更为重要的是也控制了他要处理什么问题的视野。”[18]上述理论在对水权进行界定的过程中,都存在着这样的致命缺陷,那就是对水权的理解全部都是局限在自己所在的学科领域,也就是说我国上述主流理论在对水权进行定义时都局限于一个独特的知识背景,民法学者对水权概念的理解沿袭的是界定物权的思路,因为他们对于水权而言最重要的是为其找到一个民法上的归宿;水利实务部门对水权概念的阐述用的是一种实证的眼光,因为他们需要解决的是实践中水权的运行;经济学家对水权的定义是出于对水权的调整对象——水资源经济价值的考量,因为他们急于实现的是水权调整对象经济价值的最大化。各个学科在社会生活中所背负的不同使命使得各个学科的学者在对水权进行界定时存在着巨大的偏差,这是一个符合社会科学规律的正常现象,但问题是为何一个法律并且是环境资源法上的概念却引起了这么多学科对其的关注,可以这么说,其他学科界对水权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了法学界、特别是环境资源法界对其的关注,在其他学科界在对水权进行了热火朝天的研究现状的今天,环境资源法界的学者却对此毫无动静,难道是中国的环境资源法学者将其忘了么?不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与水权调整的对象——水资源具有价值的多层次性密切相关[19]。众所周知,水资源的价值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被发掘出来,水资源不但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生态价值、国防价值、美学价值等方面的价值。作为水权客体的水的价值的多层次性决定了水权的多层次性。由于水权的价值多元,使得不同价值层面的水资源属于不同的学科,与各种价值层面对应的水权概念也应运而生。而环境资源法学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失败的产物,它的产生为的是应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增多的协同型、复合性权利的需要,对于诸如水权等协同型权利而言,对其各个层次的价值进行综合的定义是多么的艰难。在对水权问题的研究上,法学特别是环境法学者在这个方面的滞后恰恰是过于理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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