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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究竟是什么?

  
  (2)四权说。以沈满洪等学者为代表的四权说则从产权理论的一般原理入手来解析水权的概念,认为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与此对应,水权也就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等组成的权利束。[12]
  
  (3)集合权利说。集合权利说是多权说中最具有影响力的一种观点。该说认为,水权是由一组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对于这一权利束究竟是什么内容,学者间又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水权是指“人们对于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所享有的有关权利的总和”,“法律意义上的水权一般主要表现为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行政配置权和水资源使用权(具体表现为取水权和用水权)。”[13]有的学者认为水权是指“由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用益权)、水环境权、社会公益性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行政管理权、水资源经营权、水产品所有权等不同种类的权利组成的水权体系。”“水资源产权是一个混合性的权利束。”[14]有的学者认为,“水权是一种权利束,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配水权、让渡权、交易权等。”[15]有的学者认为,“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和水资源经营权等一组权利的总称。”[16]有的学者认为,“水权是具有多元产权结构的权利,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如公共水权或私人水权,以此为基础,通过限定水资源所有权,还可以分出他项权利,如用水权、取水权等。”[17]
  
  相对而言,多权说比单权说与双权说显的更为合理和科学,更接近于水权制度的实际状况。但在对水权概念的界定上,多权说也并非是一种完美无缺的学说。对于多权说中的三权说而言,它与双权说相比多了一项水资源的经营权,其实是对双权说的一种改造。依照双权说的理论,水资源的经营权已经包括在了水资源的使用权当中,因此,从本质上而言,三权说与双权说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它仍然没有反映出水权的本质特性。对于多权说中的四权说,它将水权的内容概括为水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在这四项权利内容中,所有权与支配权本身就是相互冲突的概念,占有权和使用权也是互相矛盾的法学概念范畴,因此,四权说不仅未能概括出水权的本质特征,并且它自身也是一个互相矛盾的体系,因此,很难说它是一种科学的观点。
  
  在多权说中,科学性最强的要数集合性权利说。虽然各个学者在对水权这一集合性权利的表达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但是它已初步反映出了水权的本质特性,表明了水权不是一种单独的权利,也不是一种可以用旧有的权利理论就能对其进行构造的新兴权利。但是集合权利说它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集合性权利说未能完成对水权权利体系的系统建构。第二,集合性权利说没有说明水权的法学理论基础,即所有水权的子权利类型是基于什么原则统一到水权的体系中来,从而建立起一个完整、系统的水权理论体系。第三,集合性权利说未能说明各种类型的水权子权利之间的关系,没有对水权内部的权利类型预先作出统一的定位。第四,集合性权利说没有从本质上去寻求水权产生的依据,导致水权理论以及水权体系的设想没有一个坚固的平台,使水权理论在内部无法形成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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