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双权说
双权说是我国水利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它以汪恕诚等学者为代表。该说认为,“什么是水权?最简单的说法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的文章还把经营权写进去,我认为只有在有了使用权的前提下,谈经营权,最主要的是所有权和使用权。”[6]“水权是产权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主要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水权即为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7] 在双权说中,有的学者依据水资源权属的层次划分理论,他们将水资源的使用权进一步划分为自然水权和社会水权,其中自然水权包括生态水权和环境水权,社会水权包括生产水权和生活水权。[8]我国学界对此观点也有一定的认同。
由于双权说产生于我国的水利实务界,它的中心不是为了一种理论体系的建构,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从本质上讲,双权说不属于理论性研究,而属于实用性的探讨。双权说是对我国原来的《
水法》的一种解读。我国修改前的《
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该条的核心内容即为水资源的所有和使用。我国水利实务界的人士据此认为水权的内容为水资源的所有和使用两大问题。双全说实际上是对我国立法的一种注释,它也没有从根本上跳出传统民法思维的框架,它比单权说唯一多了的就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其实在单权说中,水资源所有权虽然已游离于水权的体系,但水资源所有权还是存在的,只是它不像双权说那样将水资源所有权纳入水权的体系。因此,双权说从根本上而言仍然是单权说的“修订版”。另外,从产权理论审视,“产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权利的集合,是广泛的因财产而发生的人们之间关系的权利束,它不仅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且包括一切与财产有关的权利。”[9]因此,将水权单纯的定义为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也是违反产权经济学原理的,并且也不符合水权的实际。
3、多权说
该说是我国水利理论界的传统观点。该说内部又可以分为三权说、四权说与集合权利说三种种观点。
(1)三权说。三权说以姜文来等学者为代表,该说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10] 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是构成水权的三项基本权利,其权属主体分别为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彼此间虽然相互联系,但实质上却相互分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