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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三、完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在国家层面上建立水权交易制度
  
  包括水资源初始产权的界定及水权交易的法规或规章,对水权交易的交易规则、交易范围、交易价格的形成原则等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水权交易这一涉及公共利益的大事。同时要规避水权交易中的政府行为失范。政府制定水权交易规范应以节水、提高效率、平衡地区利益关系、协调区域发展、保护生态为主旨,不能越位干预区域间自主、合法交易,特别要避免强迫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利益做出无偿牺牲的过度管制。
  
  (二)培育水权交易平等的主体
  
  我国现阶段的水权主体绝大多数是代表国家意志或者是国家力量的延伸,代表私人利益且地位相互平等的水权人,基本上不存在或者远没有形成可以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力量。[5]水资源作为一种与土地分离的独立财产或者经济物品的地位已经得到承认,形成了国家享有水资源的所有权,非所有人享有用益物权的基本财产权制度框架,但这一制度框架过于粗略,缺乏进一步的具体细致的立法安排,包括没有界定出作为平等主体的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人的代表机构以及能够作为水权主体的各类水权人。如此一来,形成实践中由国家的各级公权力机关作为水权主体而真正市场主体的平等水权主体缺位的客观实际。
  
  (三)完善水权交易机制
  
  水权交易机制是指水权交易的原理和方法,由相关的措施和手段构成。具体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通过期水交易(预期结余水量的交易)向现水交易《目前结余水且的交易)的转换,提高利益保障程度。水权交易获得的取水量是节水工程完工后的期水,期水向现水转变主要涉及节水工程的投人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政府担保向政策性银行贷款,也可考虑向社会融资。现水转换减弱了期水转换中的不确定性,扩展了水权转换路径,有助于保护各方权益。
  
  2.针对不同的水权采取不同的交易模式
  
  由于社会需求的多样化以及水权的多样化,必然要有与之相对应的交易机制。如果期水转变为现水,水权交易模式将大为扩展,如转让(水权的永久性转移)、出租(有限期地将水权租赁给其他用水户)、入股(将节余水权折股投向其他产业)、抵押(将水权作为担保取得贷款或借款)、拍卖(通过公开竞价永久性出让或有限期地出让水权)等方法都可尝试;甚至在同一输水系统,还可进行节余现水的年度拍卖或其他形式的交易,而不交易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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