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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宁(宁夏)蒙(内蒙)模式。
  
  可以概括为,“政府扶持,企业投资(新建的火电厂),农业节水,有偿转让。”具体讲,就是在无水可调的情况下,由政府投入1/3,企业投入2/3,对农业灌溉工程进行节水改造,把节余下来的水有偿转让给工业企业。纵观宁蒙水权转换案例,水权转换的实施给各方均带来了好处,实现了多赢格局。
  
  5、河北、北京水权交易模式。
  
  可以概括为,: “利益平衡、区域协调。”近年来,“京冀水权争议”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这一长期议而未决的问题近来取得了重大突破。2006年10月,北京市与河北省正式签署了酝酿长达半年之久的《关于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备忘录》,标志着河北向北京无偿供水的历史终于结束了。这种模式在解决京冀两地水资源配置问题上,对于水源地的损失从人道意义的资助到明确的生态补偿的确定,更显公平合理,但这还不是一种长效稳定、市场化的水资源区域配置机制,因为它只涉及了部分生态补偿问题,水资源的价值、供水成本包括污染处理成本未能通过水务市场充分突现。
  
  二、我国水权交易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上述的实例来看,我国一些地区在实践中实行水权交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在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中国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水权在宪法上的地位缺失及2002年修正的《水法》中有关水权规定的不足
  
  在我国《宪法》中,对土地的权属等问题单列条款进行规定,突出了土地对公民的至上重要性,然而对保障水权的规定在法律效力上远不及对土地规定,其规定内容也不能满足人们对水的应有权的要求。这与作为赋予和保障公民最基本权利的法职能、位居一切法律之首的宪法地位以及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均是格格不入的。宪法中水权的缺位及其他法律中关于水权规定效力较低的现状,极大地影响了对水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保护,其中对权转让规定的空白也不利于指导其他法律法规的订和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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