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可以转化的不同。瑕疵证据的瑕疵,一般都能事后重新予以补正,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使其转化为合法证据,让其具备发现实体真实的效用。但这不能适用于非法证据中。刑讯逼供、胁迫等通过摧残人的身体、健康来摧毁人的意志,事后如果允许弥补则只能意味着对之前刑讯逼供事实的纵容。因此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不具有互相转化的可能。
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划分不是绝对的,随着社会法治理念的进步,学理和立法的不断发展,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是处于不断变动发展之中的。瑕疵证据中的一部分可能转变为非法证据而一概予以排除。瑕疵证据通过一定程序、一定规则的转化成为合法证据后,就能具备证据资格,对证明案件事实起到应有作用。
三、瑕疵证据法律效力评析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指瑕疵证据在法律上的约束力,指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对案件所具有的一种证明力,即瑕疵证据能否作为依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及罪责轻重。关于瑕疵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论,各个国家也有不同的做法。我国刑诉法学界关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真实肯定说。亦称“采信说”,认为应当重视瑕疵证据的客观性和其反映的实体的真实性,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如果瑕疵证据经过查证属实,确能证明案件真实性,就承认其具有证明能力,可以予以采信。简言之,即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采信。
2.全盘否定说。亦称“排除说”,认为凡是瑕疵证据皆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予以采用,应当一概予以排除。
3.排除加例外说。认为是否采信不要一概而论,在确立瑕疵证据排除的一般规则的同时,由立法规定一些例外规则,即允许某些特定情形下的瑕疵证据可以得到采信。例外情形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案件的危害程度;二是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
4.线索转化说。认为瑕疵证据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发现和收集证据的线索,通过补充侦查的方式重新合法地获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该说既否定了瑕疵证据本身,又对其中含有的有用信息合理灵活的加以利用,保留了其中能够发现实体真实的因素。
5.区别对待说。把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对于言词证据不论其是否对发现实体真实具有作用,都一概予以排除。而对于具有较强客观性和相关性的实物证据则不会因为收集程序和方法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可以加以采用。
虽然注重人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趋势,但对于瑕疵证据一概予以排除,就忽视了其中蕴含的能够发现实体真实的部分,而可能使真正有罪的人因为存有合法性瑕疵的证据而逍遥法外。但如果对其一概加以采用,因其具有不合法因素,不能等同于合法证据的,有可能导致证据的合法性原则不能得到遵守,程序的正当性不能得到维护。因此,对瑕疵证据一概排除或者一概采用都是不可取的。瑕疵证据的效力具有待定性,应当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通过一定条件转化使其瑕疵得到修补,成为合法证据,在法律上起到令人信服的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