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着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客观事实。瑕疵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瑕疵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有的是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有的是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条件联系。无论它们之间是何种联系,都不能脱离案件事实。与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事实,不能作为瑕疵证据。外国证据法上由此形成了证据的关联性规则,并用可采性规则将其进行进一步的排除。而本文所说的瑕疵证据的可采性有待于转化,但其具有的作为案件证据的关联性是不容质疑的。
瑕疵证据的违法性,是瑕疵证据区别于非瑕疵证据的关键所在,也是瑕疵证据所具有的最重要、最根本的特征。首先,瑕疵证据具有取得程序的违法性,是指该类证据在收集程序、方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瑕疵证据与合法证据的区别。一般而言,以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以及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如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扣押、勘验等)收集的实物证据,都属于本文所说的瑕疵证据的范围。其次,瑕疵证据具有违法行为的轻微性,这是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别。违法程度严重、侵犯到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这种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是应该完全加以排除的,而不能界定为瑕疵证据。
二、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关系
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是相伴而生的一对概念,都是包含在不合法证据中的。两者都是在取证行为包括程序、方法和手段上存在了不合法因素。但两者的违法程度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这是它们的区别所在。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证据以刑讯逼供、胁迫为主要表现形式,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与国际上人权保障的立法和精神相抵触,不符合人类对于人权最低程度的保障。瑕疵证据侵犯的是公民一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伤害程度的轻微性与非法证据相比只能算作瑕疵。二者在违法的程度上有本质的区别。
2.带来的实际后果不同。非法取证手段带来的后果是不可逆转的,那些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得来的证据是必须予以排除的。而瑕疵证据的取得,因伤害性的轻微以及主要指向程序方面领域,一般都是可以通过事后的工作予以弥补的。
3.社会容忍程度和心理预期不同。作为对人权的践踏,刑讯逼供超出了社会公众和一般百姓的容忍度,这从云南杜培武案、湖北的佘祥林案等案件在网络和新闻媒体的热议,在社会上引起的巨大反响即可看出。在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里,这类证据是非法证据,是要绝对予以排除的。而公众对瑕疵证据的容忍程度和心理预期决定了其往往可以通过事后的补救转化为合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