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法上的行政协议及其启示

  

  (一)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行政协议


  

  近年来,美国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根据美国联邦疾病控制中心的估计,每年约有9000人死亡,3 300万人次因此而引发疾病{4}。在审视这些事件之后,政府官员与专家们认为,美国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诸侯割据”式结构,系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在美国,大约有15个联邦机构在30多部法律之下各自展开工作[2]。许多官员与评论者纷纷建议将这些联邦机构整合成一个单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这些建议自食品与药品管理局(the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和美国农业部(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USDA)分立时就已经存在并延续至今{5}。特别是进入到21世纪以来,尤其是在世界其他国家开始统一整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背景之下,许多学者认为联邦政府更应该采取行动,将分散的机构予以合并{6}。“当食品安全出现危机时,公众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急需对安全进行确认。准确地说,当前的规制结构阻碍了有效的行动。因为很少有一个独立的机关拥有完全的管辖权从而应对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重大问题……公众经常面对的是冗长的延误,重叠的官僚体系,如此这般将协作回应的企图一一击破。”{7}但尽管如此,美国联邦并没有较易地采取所谓的“大部制”来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分散的问题{8},而是通过加强行政合作,特别是行政协议的方式来消除弊端。如USDA、 FDA、环境保护署(EPA)、国家海产渔业局(the National Marine Fish-eries Service, NMFS)这4个行政机关就食品安全监管达成了71份跨部门的合作协议{9}。其中1/3(24份)的协议主要的目的在于减少职能的重叠,提高效能与有效利用资源。


  

  (二)交通行政领域中的行政协议


  

  199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面向21世纪的《交通平等法》(the Transportation Equity Act)。该法创建了“铁路复兴与改善资助项目”(the Railroad Reha-bilitation and Improvement Financing Program,RRIF),允许交通部(DOT)为铁路项目提供贷款35亿美元{10}。该法主要是为了帮助规模较小的铁路公司及其进一步的发展(如基础设施的升级、设备的现代化)。交通部、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于2000年6月23日达成了行政协议(简称RRIF协议)。协议内容涉及到大量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两个行政机关并没有给公众提供评论的机会,也没有正式公布。事实上,交通部、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原意就是要让此项行政协议处于保密状态。[3]


  

  总体而言,对于实践中产生的行政协议实例,学者们基于美国法的框架,对行政协议及其运作产生了如下的一些疑问:此前提到的RRIF行政协议是否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或者是其他行为?如果是两个行政机关在共同颁布一项规则,那么这项规则是实体性的还是解释性的呢?如果规则是实体性的规则,那么其是否适用《行政程序法》的“告知、评论与公布”要求的豁免情况呢?如果不存在豁免情况,那么前述行政协议是否就是无效的?[4]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