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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

【作者简介】
曾大鹏(1977-),男,江西吉安人,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注释】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0页。
我国商事留置权的规范体系,主要为《担保法》第84条、《海商法》第2587142161条、《信托法》第57条、《物权法》第231条以及《合同法》第286315380422条,其中《物权法》第231条是一般性条款。我国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这与国外的债权性留置权或无优先受偿权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有必要说明的是,广义的法律解释涵盖文义解释、比较法解释、法意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限缩解释、目的解释和目的性限缩等方法。虽然文中的不少观点是参酌多种解释方法的结果,并且各种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位阶或顺位之分,但为突出主题,下文只将涉及到的最主要的解释方法列入标题之中。
《德国商法典》,杜景林、卢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另外,本文所涉法典条文,均源自同一版本,为行文简便,只注释一次。
《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页。
《日本商法典》,王书江、殷正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徐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93页。
苗延波:《中国商法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8页。
营利性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它追求私益而非公益;二是行为的有偿性;三是追求资本不断增值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营业性指商人以特定的经营为业,其经营活动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和计划性。参见王保树:《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233页。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9页。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44-546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不组成法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农场(畜牧场)主,自农场(畜牧场)进行国家注册之时起被认为是经营者。” 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第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利用原注册的经营场地作为企业住所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先对原个体工商户作注销登记,再作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利用原注册经营场地以外的场地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可保留,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作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这表明,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赵旭东:《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7-358页。
蒋大兴:《商人,抑或企业?——制定〈商法通则〉的前提性疑问》,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4期。
《韩国商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另外,《韩国民法典》第320条第1款规定的留置权客体亦为物或有价证券,参见《韩国民法典》,金玉珍译,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3辑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
我国理论上有的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留置权,但通常认为不动产不是留置权的客体。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第62条规定“货物或有价证券”为代理商商事留置权的客体,此应值赞同。
Philippe Simler et Philippe Delebeque, Droit civil, Les sûretés, La publicité foncière,Dalloz,2000.p.440;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9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在德国,雅克比作为少数派的学者,认为记名有价证券能被留置。参见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66-667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台北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403页。
李赛敏:《论商事留置权——兼评〈物权法〉第231条》,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9-210页。
刘心稳:《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赖源河主编:《商事法争议问题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00-204页。
在立法上,只有《瑞士民法典》第896条第1款规定:“对性质上不能变卖的物,不得行使留置权。”其他国家没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不过,无论如何,在认同留置物无需具有可让与性这一通说的同时,又提出作为留置物的有价证券必须能够背书转让,从而否定记名有价证券得为留置权的客体,这种解释逻辑无疑是自相矛盾的。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台北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393-394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5页。
吕来明主编:《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259页。
《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最新日本民法》,渠涛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王保树:《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1页。
理论上认为,“同一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相比范围较窄,前者必须是留置物与产生的债权完全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后者只需要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可。另外,“牵连关系”的概念比较模糊,法官难以确定裁判的标准,以“同一法律关系”取代“牵连关系”有助于司法的统一和法的安定性。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5-656页;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97页。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4页;刘智慧主编:《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66页。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9页。
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董学立:《形在而神移——论〈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新发展》,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1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页。
刘保玉:《留置权成立要件规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解析》,载《法学》2009年第5期。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78页。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2-403页;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5页;李赛敏:《论商事留置权——兼评〈物权法〉第231条》,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页;孟强:《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
刘智慧主编:《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68页。
朱慈蕴:《营业规制在商法中的地位》,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4期。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76、680页。
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0页。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63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台北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426-427页。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0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台北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400页。
蒋新苗等:《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86页。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5页。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7页。
李赛敏:《论商事留置权——兼评〈物权法〉第231条》,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8页。
法意解释与目的解释,均旨在阐明规范意旨,但前者是从历史沿革出发探求个别规定之法意,后者则着眼于整体的法律目的进行阐释。限缩解释,系因法律文义过于广泛,消极地将文义局限于其核心部分,以期正确适用法律;而目的性限缩,系将法律文义所涵盖的、不合规范意旨的部分积极地予以剔除,使之不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列。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152页。
现代的“民商分立”,不是传统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与商法典分立,而是指通过任何形式得以区分民法与商法即可。据此,为商事留置权设置但书,这也是民商分立的一种表现,或者说是实质意义上的民商分立。不过,作为商事留置权基石的商人概念、商行为概念及其规范体系,却是无法借助但书的立法技术予以充分表达的,我国于此尚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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